一起以"知识付费、名师授课"为名的诈骗案,当事人吴某(化名)被指控诈骗罪,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刑期大幅缩减。
案件背景
2024年至2025年间,杭州某在线教育公司以"清华北大名师授课、学完即拿高薪offer"为名,向大量求职者收取高额课程费用。公司宣称课程讲师均为"清华北大毕业、大厂十年经验",并承诺"学完包就业、月薪不低于两万"。学员缴费后,发现所谓"名师"仅为普通本科毕业生,课程内容网上随处可见,就业承诺更是无从兑现。
吴某系该公司课程运营人员,负责在知识付费平台上传课程、设置价格和策划促销活动。公安机关认定,吴某作为"运营核心人员",明知师资虚假仍协助宣传,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达88万元。
罪名之辩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经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认为本案罪名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分。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承诺,以骗取财物为唯一目的。虚假广告罪则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事实分析。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开发了在线课程平台,也确实向学员提供了课程视频和学习资料;部分学员学完后确实找到了工作,虽然薪资未达承诺标准;公司收取的费用部分用于课程制作、平台维护和老师课时费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律师认为吴某等人虽存在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行为,但难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特征。
辩护策略实施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变更罪名的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证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而非诈骗罪:
从主观方面看,吴某等人具有真实的经营意图,其收取的费用部分用于实际经营,与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不符。
从客观方面看,公司确实提供了课程服务和学习资料,部分学员也确实受益,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
从侵害客体看,本案侵害的主要是教育培训市场的广告秩序,而非单纯的财产所有权,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客体特征。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研究,部分采纳了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的辩护意见,将起诉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最终,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专业价值
本案是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成功实现"重罪改轻罪"的典型案例。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在行为特征和量刑标准上存在显著差异,准确的罪名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长短和人生走向。泽良刑事团队律师通过精细化的罪名辨析和扎实的事实调查,成功将诈骗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实现了刑期的大幅缩减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关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