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个木工师傅,在工地摔成重伤,前后医疗费接近 140 万。
公司先垫了 79 万,转头却把师傅和还在上学的儿子一起告上法庭,说这 79 万是“借款”,要求“还钱”。
官司打了两次,两次我们都赢了——工伤,判两家公司连带赔偿;“还钱”,法院直接驳回。
今天就把这场“公司垫钱又反告”的完整经过,复盘给你看。
一、案情:工地摔伤,层层转包没人认账
2022 年 7 月 8 日,54 岁的木工师傅王师傅,在武汉某建筑工地 5 号楼 26 层做木工时,不慎摔倒。
这一摔,伤得极重:同济医院诊断为股骨转子间骨折、桡骨骨折、全身多处骨折;治疗期间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四肢无力、几乎瘫痪;8 月 6 日转入重症监护室,随后被确诊吉兰-巴雷综合征、重症肺炎。前后住院多次,累计医疗费接近 140 万元。
一个普通农村家庭,面对 140 万的天文数字,很快被压垮。妻子四处举债,儿子小王当时还是在校学生。
更让人寒心的是——谁来为这笔钱负责,迟迟没人认。
工地的用工关系是这样的:总包方(某建设公司)把活分包给分包方(某工程公司),分包方又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承包人蒲某,蒲某再招来王师傅。王师傅是熟人介绍,进的是蒲某的木工班组。
受伤后,总包、分包相互推诿,本该在受伤后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却一直拖到 2023 年 9 月才办,导致社保部门无法报销医疗费,140 万几乎全靠家属自己扛。
二、第一场官司:工伤待遇,我们打出“连带责任”
我们接手后,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劳动关系认定难。因为王师傅既没和总包签合同,也没和分包签合同,招他的是没有资质的个人蒲某。
此前,王师傅自己申请过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了;后来又申请仲裁要求总包支付工伤待遇,也被驳回了。
仲裁走不通,我们果断转向诉讼,并且换了打法——不再死磕“劳动关系”,而是打“用工主体责任 + 连带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谁把活违法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人”,谁就要替这个“没有资质的人”招来的工人,承担工伤责任。
顺着这条链条:分包公司把木工劳务违法分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蒲某,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总包公司作为参保单位,被《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而让总包公司“跑不掉”的关键,是两份公司之间的协议。我们查到,总包和分包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单次事故费用 2 万元以内由分包公司承担,超出 2 万元的部分由总包公司承担。
这恰恰证明了——两家公司本来就约好了要共同为王师傅的工伤损失“买单”。这份约定,对外应理解为对伤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再按份分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一审判决:总包公司、分包公司连带支付王师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3,72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41,149.5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20,000 元,并协助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两家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场,我们赢了。
三、第二场官司:公司“倒打一耙”,告父子“还债 79 万”
就在工伤案审理期间,总包公司干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把王师傅和儿子小王一起告上法庭,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要求父子俩共同偿还“借款”793,634 元及利息。
总包公司的说法是:王师傅治病期间,公司先后“借”给他 79 万余元用于治疗吉兰-巴雷综合征,儿子小王出具了《借条》,构成“债务加入”,父子应共同还款。
听起来似乎“有借条、有转账”,像模像样。但事实是——这 79 万,本来就是公司该出的工伤医疗费,被硬包装成了“借款”。
我们在答辩和庭审中,逐项拆穿了它:
第一,借条根本无效。小王当时是在校学生,分文无收。公司员工在微信里明确说过:“如果不写借条,公司就不给钱垫医疗费。”面对病危的父亲,小王为了救父,被迫写了借条。而小王在出具借条前,专门发微信备注:“该借条仅用于证明元吉欣公司替千润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对方员工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这借条,是乘人之危,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
第二,款项根本没交付给“借款人”。公司主张借了 79 万,但转账记录里没有一笔是直接转给王师傅或小王的,大部分是公司员工、案外人转的账,还有几笔直接转给了医院。连公司自己第一次起诉时都承认“第一笔 2 万是转给案外公司的”。
第三,基础法律关系是工伤,不是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抗辩,证明债权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引起的,法院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这 79 万的真面目,是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不能通过一张借条,就恶意转化为伤者的个人债务。
更让人愤怒的是:公司还借垫付医疗费之机,让小王“拉着父亲无法动弹的手”,在一份《理赔保险金权益转让声明书》上按手印,把本应赔给王师傅的 10 万元团体意外险理赔金据为己有。
一审判决:驳回总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736 元由公司负担。第二场,我们也赢了。
【武汉本地裁判口径】
这两场胜诉背后,是武汉两级法院一贯明确的裁判态度:
第一,建筑工地违法转包、分包致人受伤的,武汉法院不纠缠“有没有签劳动合同”,而是顺着“谁把活违法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个人”这条线,认定承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总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两家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审正是据此驳回了公司的上诉。
第二,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事后拿一张“借条”包装成“借款”来追讨的,武汉法院坚持“穿透形式、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只要查明款项实质是公司依法应担的工伤医疗费,就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按基础法律关系处理,不认可“债务加入”式的倒打一耙——本案一审据此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请。
一句话:在武汉,别怕没有劳动合同,也别怕公司“垫钱又反告”——法院的态度,是向着老实干活的劳动者。
四、双胜诉背后的三点实务启示
复盘这个案子,有三点经验,特别值得劳动者和同行记下来。
1. 建筑工地受伤,别被“没有劳动合同”吓住。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是常态,劳动者往往“谁招的不知道、跟谁签合同不知道”。但记住:劳动关系认定不了,不代表工伤没人负责。只要顺着“谁违法分包给个人”这条线,就能找到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公司。
2. 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恰恰是伤者的突破口。总包、分包签的补充协议里,约定了“2 万以内谁担、超出部分谁担”。这本来是公司的内部责任划分,但我们反过来用它证明了——两家公司都对王师傅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打官司,要善于从对手的合同、协议里,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3. 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变不成“借款”。这是本案第二场官司最核心的一点,也是很多劳动者会遇到的坑:公司先垫了医疗费,转头就拿一张“借条”来告你,说你欠它钱。请记住:如果这笔钱本质上是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或侵权)责任,那么它无论被包装成“借款”“欠条”还是“垫付款”,都改变不了它的性质。法院会穿透形式,看基础法律关系。
五、写在最后
王师傅至今仍瘫痪在床,康复之路还很长。这两场胜诉,虽然不能让他立刻站起来,但至少——该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法院已经替他说了话;公司想通过“倒打一耙”把 79 万医疗费转嫁到一个瘫痪工人和在校学生身上,被法院坚决驳回了。
法律的天平,最终没有辜负一个在最普通岗位上流血流汗的劳动者。
郭轻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