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6日,刘女士入职武汉某压缩机公司,从事生产或生产辅助类工作。2024年7月14日,刘女士被医院诊断患有“垂体瘤”。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5日,刘女士因该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垂体微小良性肿瘤,处理及建议为建议全休1周,避免熬夜等。2025年2月25日,刘女士经医院复诊,治疗意见为注意休息,避免重体力劳动。2025年3月27日,经医院复诊,治疗意见建议注意休息,动态复查,避免熬夜。2025年3月27日,刘女士向公司厂长申请上白班,厂长同意为其更换班组。2025年3月28日,公司安排刘女士到解剖房上白班。2025年4月8日,公司班长微信通知刘女士“今晚开始安排上夜班”,刘女士回复无法上夜班。2025年4月10日,公司班长继续通知刘女士上夜班,刘女士回复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夜班,我不是不能上班,我是不能上夜班。2025年4月11日,公司班长继续强制通知晚上上夜班。刘女士确因自身疾病无法上夜班,在同日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函,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案件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均支持公司需要支付刘女士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公司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但用人单位除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外,亦应对劳动者承担关怀照顾的义务,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也应具有合理性、恰当性,争取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平衡。本案中,刘某因患脑垂体瘤不能熬夜,持有明确医嘱,且及时向公司厂长报备情况并说明以后不能上夜班,公司亦知晓且此后未再安排刘女士上夜班,但从2025年4月开始却强制安排刘女士上夜班,公司系在明知刘某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强制安排其从事夜班任务。刘某多次明确表达其因身体原因无法上夜班,该意见有事实依据且合情合理,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体恤并适度调整工作安排。但公司却强制要求刘某上夜班应当视为公司未为刘某提供劳动条件,刘某再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得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有力的捍卫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律师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对出勤班次即白班或夜班并无具体规定。对于部分行业的特殊岗位(如生产线上的操作工等),如果在招聘环节或者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上夜班班次已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比如年龄较大者、女职工、特殊身体状况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优待,即应当安排符合其年龄及身体条件的工作班次。此时,用人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及其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相应劳动时间的自主权利,与特殊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发生冲突时,应考虑优先保障特殊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