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 年 12 月 5 日,原、被告签订《S(恩施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为“来凤xx小区 6-1-604”,工程造价 166000 元。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被告包工、部分包材料,原告提供部分材料。约定工程有效期为 120 工作日(以实际动工之日起算)。工程分三阶段进行验收: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主材验收;3、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付 50%,隐蔽工程验收后 3 日内付 48%,竣工验收合格 7 日内付 2%,在支付金额栏对付款条件和付款顺序再次进行明确约定:20%为 33200 元,30%为 49800 元,水电 10%为16600 元,瓦工 18%为 29800 元,木工 10%为 16600 元,油漆进场10%为 16600 元。约定施工期间,被告应按照工序及工艺要求合理安排每天的作业时间,不得无故停工。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任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并同意后,方可办理终止或4/8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2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予以赔偿。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优惠项目纪要》一份,载明了赠送原告美的双开门冰箱等家具、建材。
合同签订后,原告当日支付工程款 33200 元。原告购买的房屋于 2021 年 1 月交付,2021 年 4 月 20 日,双方确定看房测量的时间。2021 年 4 月 25 日,被告安排设计师上门测量。2021 年 7月 5 日,原告支付工程款 49800 元。2021 年 7 月 16 日,被告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支付工程款 46480元,2021 年 10 月 21 日支付工程款 16600 元。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木门、吊顶等主材料和《优惠项目纪要》约定赠送的家具、建材送至原告房屋,造成停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 120 工作日竣工,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时完成工程构成违约,故诉诸本院。
诉讼中,经双方选定,本院委托湖北X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已完成的原告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2022 年 9 月 6 日作出鄂循价鉴﹝2022﹞第 0XXX2 号评估报告,评定被告已完成的原告房屋室内装修价值为 50922 元,原告因鉴定支出鉴定费 3000 元。双方对该评估报告结论无异议,原告将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明确为 95158 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S(恩施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判令被告退还原1/8告已支付的工程款 7 万元(以鉴定后的金额计算为准);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3200 元(工程总价款的 20%);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签订的《S(恩施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在合同履行中,原、被告均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款 33200 元,在工程开工前付款 49800元,后又分二次付款 46480 元和 16600 元,合计付款 146080 元,基本上完成了合同确定的按工程完成进度付款的义务,被告仅完成部分装修工程,经评估鉴定,完成的工程量仅为 50922 元,故本案主要违约责任在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并同意后,方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20%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现原告诉诸本院请求解除合同,被告也予以同意,本院确定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原告已支付工程款 146080元,被告已完成的装修工程价值 50922 元,其应向原告退款 95158元。
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总造价 20%的违约金的请求,鉴于被告承担主要违约责任,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工程总价款 10%的违约金。已由原告支付的鉴定费 3000 元,一并也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杨X与被告S(恩施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S(恩施州)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XX公司退还原告杨X已支付的工程款 95158 元;
三、被告XX公司向原告杨X支付违约金 16600 元;
四、被告XX公司向原告杨X支付鉴定费 3000 元;
上述二、三、四应支付的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案件受理费 2364 元,减半收取 1182 元,由被告S(恩施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