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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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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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查出“丙肝”,医院到底有无责任

作者:王萌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8次举报

近期接访一位客户,基本案情如下:客户人因车祸到某医院治疗,经血生化、影像学检查等,医方拟定择期实施骨折内固定术。术后,客户出现黄疸,经排查,丙肝抗体为“阳性”。客户认为,自己在住院期间感染丙肝,医院应当负全责。

随着医疗质量管理的日趋完善,这类案件,近几年并不多见,但仍有一定指导意义,所以与大家共同分享。

何为丙肝?

丙肝(即丙型病毒性肝炎),是由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引起的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主要包括血液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也有尚不明确的传播途径。

在医院确诊≠医源性感染

此类案件,患者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最主要原因是,患者入院前丙肝抗体阴性,住院期间发现丙肝抗体阳性,按照一般人的理解,无疑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感染了丙肝(医源性感染),属于医疗事故。逻辑清晰,司法实践中是否也是这样认定?事实往往不是这么简单。

丙肝病毒进入人体后,是有 “潜伏期”的,通常来说,丙肝的潜伏期在14天-180天左右。潜伏期内,患者可能没有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血液中也无法检出HCV抗体,所以此时患者不知道自己患有“丙肝”。这就意味着,诊断出丙肝的时间≠感染丙肝的时间,患者住院时诊断出丙肝,可能是医源性感染,也可能是入院前已经感染。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论证。

同理,患者出院后一段时间诊断出丙肝,也不能排除医源性感染。

责任认定的其他影响因素

1.丙肝潜伏期与治疗期间的重合度。如上,不再赘述。

2.丙肝的传播途径。医院实施的输血、注射、手术等医疗行为,均可能是患者感染丙肝的途径,但非唯一传播途径,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会适用“高度盖然性”的推断,即在治疗期间感染的可能性高,但不能排除其他感染途径,这对责任的认定存在一定影响。

3.医院诊疗行为的规范性。如诊断和治疗是否符合流程要求、患者生化指标等检查的及时和全面性、异常情况的处理是否及时、操作的规范性等,以上直接影响医院的过错参与度。

4.司法鉴定的局限性。对于患者损害结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往往需要借助法医临床学鉴定。医学本身具有复杂性,技术层面也难以客观评价致损的全部原因,所以涉及本案的这类案件,鉴定机构也很难作出医源性感染的唯一结论;除此外,鉴定机构仅会针对病案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其他证据材料,一般不会评价,这也导致患者诸多主张和证据,无法纳入鉴定材料范畴予以考量。

5.司法机关对于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和适用情况。目前仍难完全突破以鉴代审。

结语

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切忌简单的从结果反推,盲目断定医院的责任。疾病复杂多变,对于疾病的诊疗同样如此,囿于医学发展水平和当下医疗条件的限制,责任的认定往往难以粗暴的一刀切。司法手段解纠纷的方式固然有效,但仍不能脱离有效的诉前风险评估,以免耗时耗力,徒劳无功。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