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子女未与父母签订书面居住权协议,故不享有居住权
案例要旨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居住权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父母分别为几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并未就上述房屋与父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子女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张1、一女张2。2019年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同年12月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某村X号北正房四间归王某所有,×号南四间归张某所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张2起诉王某和张某,要求确认对以上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法院裁判:
张2与房屋产权人张某、王某未订立书面居住权协议,故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2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为张某和王某,现各方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过居住权协议,故张2不符合居住权享有条件,依法不能保护其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