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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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子女未与父母签订书面居住权协议,故不享有居住权

作者:王萌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5次举报

 

“居住权”没有你想象的那么简单

——子女未与父母签订书面居住权协议,故不享有居住权 


案例要旨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就居住权的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父母分别为几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子女并未就上述房屋与父母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子女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一、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张1、一女张2。2019年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同年12月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某村X号北正房四间归王某所有,×号南四间归张某所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张2起诉王某和张某,要求确认对以上房屋享有居住权。


二、法院裁判:

张2与房屋产权人张某、王某未订立书面居住权协议,故无权利基础,亦不符合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2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两种,即签订居住权合同或以遗嘱方式设立,且居住权应自向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为张某和王某,现各方未就涉案房屋签订过居住权协议,故张2不符合居住权享有条件,依法不能保护其居住权。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毕业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实习,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6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