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原告医疗机构多年前与自然人独资耗材企业建立医用胶片供货合作,双方自愿商定采购价格,全部供货、付款流程履行完毕,合作早已终止。后原告内部审计出具报告,以同期线上阳光采购平台价格更低为由,主张多年采购多支付货款 441670 元,起诉要求原企业唯一投资人返还全部差价。 原供货企业已依法完成清算注销,原告直接起诉企业投资人,主张投资人承担退款责任。投资人委托辽宁众来律师事务所王永远代理本案应诉,全盘对抗原告全部退款诉讼请求。
二、办案难点
1.原告以官方审计报告作为核心索赔依据,主张采购价格违规、存在巨额差价,证据具备一定迷惑性;
2.案涉供货周期跨度久,早年书面采购合同原告称无法提供,缺少直接书面定价条款佐证;
3.原告批量起诉多家同类供应商,存在同类案件先例,存在对被告不利的审理导向风险;
4.原告直接起诉已注销企业的投资人,试图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个人承担数十万退款责任;
5.案件标的高达 44 万余元,若抗辩失利,被告个人将承担大额经济损失。
三、王永远律师办案策略
(一)紧扣买卖合同效力,厘清定价合意规则
王永远律师当庭核心抗辩:案涉供货价格是双方多年自愿协商确定,全部订单、供货、付款均完整履行,合作终止前原告从未对价格提出任何异议,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守契约约定。阳光采购平台指导价仅为行业参考,并非双方事前约定的合同定价标准,不能事后倒推要求返还多年已结清货款差价。
(二)否定审计报告对外索赔效力
针对原告审计报告核心证据,律师明确:该审计仅属于原告单位内部自查文件,仅约束原告内部采购管理流程,不能作为向已履行完毕的供货方主张退款的法定依据;采购价高于平台价格的根源系原告自身采购审核履职疏漏,并非供货方违约,损失后果不应转嫁给被告承担。
(三)举证同类生效裁判,佐证原告诉求无法律支撑
律师检索提交原告同类系列生效判决,法院均以相同理由驳回原告向供应商索要差价的诉讼请求,同类案件裁判口径统一,以此论证原告本次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重复、不诚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四)论证被告主体适格性与无过错事实
案涉独资公司已经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投资人全程履行法定清算程序,不存在出资不实、违法清算等应当由个人承担企业债务的法定情形,原告诉请投资人个人承担退款责任无法律依据。
四、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王永远律师全部代理抗辩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医疗机构全部 441670 元差价返还诉讼请求,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无需承担任何退款责任,全额胜诉。
五、办案总结
本案是医疗耗材买卖合同反向索赔典型胜诉案例,王永远律师从契约自愿履行、证据效力、同类裁判、主体责任四大维度完整抗辩,成功打掉原告四十余万元巨额索赔。同时提示各类商贸供货商家:交易定价以双方合意合同为准,采购方事后以平台低价、内部审计为由索要差价无法律依据;遭遇大额反向索赔时,及时委托专业合同律师应诉,守住自身财产权益。
王永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