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晓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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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身损害纠纷胜诉 助力当事人获赔 92000 元

发布者:时晓粉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41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人身损害纠纷胜诉 助力当事人获赔 92000 元

承办律师:时晓粉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 92000 元,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化名黄某)长期受雇于某装饰工程公司,从事建筑施工劳务,约定每日劳务费 160-200 元。2021 年,黄某在参与乡村厕所改造翻修工程时,被施工机械吊起的罐体撞伤,造成左桡骨远端骨折,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两万余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费用后便拒绝继续赔偿。

经司法鉴定,黄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黄某无奈委托我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连带赔偿各项损失。

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围绕责任认定、赔偿金额、主体责任三大关键要点开展工作:

厘清劳务关系,固定责任基础

庭审中,我首先明确黄某与装饰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交双方长期雇佣、发放劳务费的相关证据,证明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对黄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针对被告主张黄某自身存在过错的抗辩,我结合施工场景与安全条件,指出公司未提供充分安全保障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逐项核算损失,夯实赔偿依据

我依据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逐项核算黄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形成完整的赔偿清单,明确了各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确保主张的金额合理合法。

突破主体抗辩,主张连带责任

针对公司股东以 “履行职务行为”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我指出装饰公司系该股东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且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最终被法院采纳,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后续赔偿款的执行。

三、案件总结与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装饰公司赔偿黄某经济损失 92000 元(含已支付的 17000 元),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运用劳务关系侵权责任规则,通过完整证据链锁定损失金额,同时成功主张了自然人独资股东的连带责任,为当事人的赔偿款提供了双重保障。

本案也提示,在劳务用工中,用工方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应规范公司财务管理,避免出现财产混同,否则将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时晓粉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是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02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继承、婚姻家庭、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晋城
  • 执业单位: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520********3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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