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时晓粉案件结果:仲裁委裁决支持我方当事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 85340 元
一、案件概况
我方当事人柴某(化名)自 2022 年 4 月 1 日入职山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化名 B 公司),岗位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22 年 6 月 17 日,柴某在长治市某焦化厂装货作业时,因焦炭温度过高、天气炎热,在平整半挂车车厢过程中失去平衡从车上跌落,导致腰椎骨折(L1)。
事故发生后,柴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2 年 12 月 1 日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年 12 月 8 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 8 个月。2023 年 4 月 10 日,经再次鉴定,柴某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柴某无法正常工作,家庭收入中断,后续康复与生活面临较大压力。
公司虽为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在工伤认定及待遇申领过程中消极配合,拒不配合柴某到社保中心签字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同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柴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无奈委托我方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围绕工伤待遇的法律适用、工资标准、责任划分三大核心要点展开工作:
固定关键事实,明确工伤待遇依据我首先整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柴某的工伤事实、九级伤残等级及 8 个月停工留薪期,锁定法定赔偿项目。同时调取柴某受伤前 3 个月的工资明细,核算出月平均工资为 5020 元,为后续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标准。
厘清责任主体,明确各方支付义务庭审中,我明确区分了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范围: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针对用人单位 “拒绝配合办理社保手续” 的行为,我指出其应依法协助柴某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承担法定支付义务。
精准适用法律,逐条主张合法诉求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 9 个月本人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 8 个月本人工资全额支付,合计 85340 元。同时,针对用人单位的抗辩,我提交了完整的工资发放记录、工伤认定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柴某的主张合法有据。
三、案件总结与启示
仲裁委最终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裁决支持我方当事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18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40160 元,合计 85340 元,驳回了用人单位的抗辩主张。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明确区分社保基金与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通过完整的证据链锁定工资标准与停工留薪期时长,依法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案也提示,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并配合办理社保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晓粉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