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温某(女)与何某于1987年结婚,何某婚内与钟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一子。何某隐瞒温某,将对外95.8万元债权及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某陶瓷公司65%股权无偿赠与钟某。钟某后将其中49%股权转卖获利22万元。温某多年后才得知此事,委托张永丽律师(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相应款项。
被告钟某抗辩获赠股权已支付对价、不存在赠与且主体不适格。张永丽律师围绕"婚外情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自始无效"组织证据链,通过梳理股权流转工商档案、第三人何某陈述及关联调解书,成功驳斥被告已付对价之说,锁定何某在无原告同意情况下将共同财产性权益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的事实。
泸县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决确认何某将65%股权赠与钟某的行为无效;钟某返还温某股权转让获利款11万元及利息(自2024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婚内一方将债权、股权等财产性权益擅自赠与第三者,即便已过户或转卖变现,原配仍可主张赠与全部无效并追索折价款,张永丽律师精准把握公序良俗与共同财产处分权交叉适用,为委托人实现有效维权。
张永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