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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存良律师亲办成功案例之“50%风险代理”被认定无效,一起法律咨询公司与个人服务合同纠纷的完胜

发布者:臧存良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051人看过 举报

2025-12-1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公司系聊城市某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外宣称“先服务后收费、赔偿到账再分成”。2023年11月,委托人B某因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与A公司签订《法律咨询服务及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赔偿款到账3日内支付50%作为服务对价”,并设置5万元违约金条款。
合同履行中,A公司代为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用工单位赔偿3万余元。进入执行程序后,B某与用工单位自行和解,一次性领取2.6万元现金并撤回执行。A公司认为B某“绕开公司私自和解”,要求其按约定支付50%费用(1.53万元)及违约金5千元,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B某遂委托臧存良律师应诉。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法律咨询及代理费15,325元;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100元;

  3. 诉讼费、担保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臧律师抗辩意见,认定:

  1. A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变相从事有偿诉讼代理,相关条款无效;

  2. 50%风险代理比例扰乱市场秩序,且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强制性标准,收费约定无效;

  3. A公司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四、案件焦点与法律分析

  1. 诉讼代理市场准入的强制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对诉讼代理人范围采“封闭式”列举,不含普通商业公司。A公司以“法律咨询”之名,行“诉讼代理+风险收费”之实,构成擅自进入需要国家特许的法律服务领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风险代理的“上限”与“禁区”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明确:劳动报酬案件不得风险代理,且比例不得高于30%。A公司非律师事务所,却约定50%分成,法院认定其“变相提高收费比例、破坏行业管理秩序”,故该条款无效。

  3. 合同部分无效后的“损失”举证
    法院采纳臧律师观点:合同无效后,服务方如主张“折价补偿”,必须对其实际支出(代付仲裁费、律师费、差旅等)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未能提交任何票据或付款凭证,故“损失暂不处理”,实质驳回其收费请求。

  4. 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局”优势
    本案标的虽小,但涉及行业规则。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迅速定纷止争,避免被告陷入长期诉累。

五、臧存良律师点评

  1. 精准打击“超范围经营”
    原告诉状大量篇幅指责被告“失信和解”。臧律师将火力集中在“原告有无诉讼代理权”这一先决问题,一举削弱合同效力根基,化被动为主动。

  2. 用“行业监管规范”对抗“意思自治”
    A公司庭上抗辩“双方自愿即有效”。臧律师援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论证风险代理不仅关乎交易双方,更关涉公共秩序与行业管理,成功说服法院认定50%比例条款违背公序良俗。

  3. 举证责任逆转——“谁主张谁举证”
    原告既主张“服务费”,又无法说明具体支出项目。臧律师在质证环节逐一要求原告出示代付律师费、仲裁费票据,原告均不能提供,最终法院对其损失“不作处理”,实质驳回其全部请求。

  4. 小案件折射大动向
    随着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大量出现,类似“风险代理”条款屡见不鲜。本案终审结果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示公众审慎选择服务机构具有示范意义:
    ——非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诉讼代理;
    ——劳动报酬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高额分成比例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无效。
    通过一场“小标的”诉讼,臧存良律师不仅为当事人免除1.5万余元费用及违约金,更为行业乱象敲响警钟,实现“个案胜诉+规则倡导”的双重效果。


臧存良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执业于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大量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处理了多起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
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1371520********48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