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 11 月,聊城某服装公司(下称“卖方”)员工赴广州参加展会,与自称“詹氏夫妇”的买家达成口头代卖协议:卖方按季发货,买方销售后按月结算。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 月,卖方先后三次向买方指定地址发货,货值合计 37 600 元;2019 年 2 月,买方退回部分滞销货品 10 105 元,尚欠 27 495 元。
此后两年间,卖方业务员通过微信、电话持续催款,买方仅于 2019 年 12 月、2021 年 5 月分别支付 2 000 元、200 元,余款 25 285 元迟迟未付。2025 年 4 月,卖方委托臧存良律师,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方个人及其名下广州某服饰公司共同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决结果
2025 年 7 月,东昌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詹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25 285 元;
被告詹X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以 25 28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截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已确认 4 958.37 元);
驳回原告对广州某服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16 元由被告詹X承担。
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未上诉,现进入自动履行期。
三、案件焦点与代理思路
合同主体——公司还是个人?
被告广州XX辩称“无盖章、无授权、地址不符”,主张与个人行为无关。臧律师梳理:
(1)全部下单、对账、付款指令均由詹X个人微信发出;
(2)已付两笔货款均从詹X个人账户汇出;
(3)无证据证明货物由公司签收或入库。
法院采纳“合同相对性”观点,认定詹X为实际买受人,公司不承担责任。买卖合同成立——仅有微信记录能否认定?
被告抗辩“无书面合同、无签名确认”。臧律师通过证据链证明:
(1)发货单、退货单与微信聊天下单时间、数量、金额一一对应;
(2)2019 年 5 月卖方将对账单拍照发给詹X,詹X语音回复“这几天来想办法哈,行”,构成对债务的承认;
(3)2020—2021 年多段电话录音中,詹X反复确认“还欠两万多”。
法院认定“事实买卖关系成立,欠款金额具体确定”。诉讼时效——三年是否届满?
被告主张“应自 2018 年 12 月最后一次发货起算,2022 年 1 月届满”。臧律师提出:
(1)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应适用《民法典》第 511 条“随时履行”规则;
(2)詹X 2021 年 5 月 4 日仍在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3)卖方 2021—2024 年持续微信、电话催要,形成多次中断。
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未届满”,对被告抗辩不予采纳。逾期利息——1.5 倍 LPR 是否过高?
被告请求“按同期 LPR 计算”。臧律师引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18 条,主张 1.5 倍属法定区间;同时提交同类判例证明法院普遍支持。法院认为“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全额支持。
四、律师点评
臧存良律师总结:
“无合同”不等于“无债权”。微信、录音、发货单、退货单相互印证,可形成高度盖然性的证据链,照样能把债务锁死。
“公司面纱”并非随便刺破。股东个人下单、个人付款、个人对账,公司从未盖章或授权,只能追究个人责任,避免盲目连带。
诉讼时效要“留痕中断”。口头催讨务必同步固定微信、短信或录音,每次对方承认或付款都能刷新三年时效。
利息请求要“依法顶格”。无约定违约金时,直接主张 1.5 倍 LPR,既合法又能对违约方形成足够压力。
本案再次提示中小微企业:
——异地交易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至少让对方在微信里把“单价、数量、总额、付款时间”说清;
——每批发货、退货、对账、收款都留电子痕迹,并备份到云端;
——一旦出现拖欠,立即发送对账单+催款函,防止时效溜走。
臧律师将持续用“小案精办”理念,把每一笔“小欠款”做成可执行、可复制、可推广的胜诉样本,助力企业在疫情后时代快速回血、稳健经营。
臧存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