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上游未交货,中间商买单后向谁追?”——熔喷布连环买卖合同追偿纠纷
二、案情介绍(已脱敏)
2020年3月,疫情最紧张时期,C公司采购员甲某通过微信向中间商乙某订购1吨熔喷布,总价30万元。乙某收款后,立即联系多年好友丙某,丙某再找到江苏生产商丁某,并指令乙某将29万元货款直接打入丁某账户,乙某自留1万元“差价”。
首批仅交付298公斤,剩余702公斤始终未收。甲某遂以“买卖合同”起诉乙某,法院认定合同相对性在甲、乙之间,判令乙某返还对应货款213580元及利息,并承担两审诉讼费9008元。判决生效后,乙某找到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臧存良律师,提起本案追偿诉讼,要求丙、丁二人偿还前述全部损失。
三、判决结果
生产商丁某十日内返还乙某货款203580元;
中间人丙某十日内返还乙某“好处费”1000元;
乙某主张的利息及前案9008元诉讼费被驳回;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409元,由丁某负担6109元,丙某负担50元,乙某仅负担250元。
四、案件分析
合同链条的“相对性突破”
前案已锁定“甲→乙”买卖合同,乙某对外承担全部责任。臧律师将内部关系重新解构为“乙→丙→丁”两层买卖合同,并引用《民法典》第465条、第566条,证明乙某在向甲某赔付后,依法取得对上游的追偿权。交货事实的“举证倒置”
丙、丁抗辩“货物已全部发完”,却拿不出任何经收货人签名的物流单或回执。臧律师:调取公安询问笔录,锁定丁某“货还在我朋友仓库”的自认;
提交前案生效判决,证明702公斤未交付事实已被法院既判力确认;
要求被告提供“发完货”的原始物流单据,成功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法院最终认定“未能完成交付”,判令丁某全额退款。
中介费性质认定
丙某收取的1000元,其辩称“辛苦费”。臧律师指出:丙某不仅转达信息,还指定收款账户、协调发货,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介绍人”与履约辅助人双重身份。因其介绍的供货方未履约,判令退还1000元符合公平原则。利息与诉讼费的分担
法院认为乙某留取1万元差价却对后续退换货“缺乏督促”,具有过失,故对利息及前案诉讼费不予支持。臧律师提前预判该风险,将核心火力集中在“本金”与“现案诉讼费”,最终为本案当事人追回20余万元现金并仅承担250元诉讼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律师点评
“风口上的交易,往往没有书面合同、没有签收单,留下巨大证据黑洞。本案赢在‘用生效判决锁定未交货事实+用公安笔录钉死上游自认’,把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对方。中间商被下游索赔后,最怕的就是上游‘口说无凭’。记住两件事:
第一,付款前把‘交货凭证’写进微信;
第二,一旦被判担责,立即启动追偿,别让上游把货‘处理掉’。
法律只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幸我们醒得够快。”
——臧存良
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关键信息已脱敏处理)
臧存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