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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存良律师成功案例之“口头合同也咬人”——川鲁两地隔空斗法,一人公司股东被连带追讨7.4万桥架尾款

发布者:臧存良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4日 3015人看过 举报

2025-12-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已脱敏)
2022年11月,山东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与四川已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通过微信达成口头协议: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防水防火桥架、弯头、三通等货物,总价15.8248万元,收货人为中铁某局项目现场李某。
供货完成后,乙公司仅通过关联公司、公账及法定代表人微信陆续支付8.4万元,尾款7.4248万元一拖就是一年半。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4年6月委托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臧存良律师诉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

  1. 支付剩余货款7.4248万元;

  2. 自2022年11月1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

  3. 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被告乙公司及唯一股东王某书面辩称:

  1. 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项目总包方未回款,故无力支付;

  2. 本案系买卖纠纷,非借贷,不应支持利息;

  3. 货物交付地在四川,提出管辖异议未被采纳。
    两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财务独立证据。

二、判决结果

  1. 被告乙公司、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货款7.4248万元;

  2. 连带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4248万元为基数,按2022年11月16日一年期LPR,自202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3. 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三、案件分析

  1. 口头合同成立且有效
    微信记录、发货清单、对账截图构成完整证据链,法院认定“口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 付款条件已成就
    货已交付并投入铁路施工,总包方是否付款系被告与下游另一法律关系,不得对抗卖方。

  3. 利息请求获支持
    被告拒不付款构成违约,虽非借贷,但符合《民法典》第577条“赔偿损失”规定,法院酌定自起诉日起算,避免资金占用扩大。

  4. 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王某为乙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23条第3款,被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后续执行打开第二还款源。

  5. 管辖策略
    被告曾提管辖异议,臧律师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为由成功驳回,锁定主场优势。

四、律师点评
“没有书面合同,照样能把钱要回来,关键在‘证据拼图’:微信对账+发货凭证+付款记录,缺一块都不行。
一人公司是常见的‘防火墙’,但只要股东拿不出审计报告、独立账簿,这层纸一戳就破。
起诉时别忘了把股东一并列为被告,多一份财产线索,执行就多一份保障。
口头合同也能咬人,但前提是‘先留痕、后留款’——交易前把规格、价格、收货人写进微信;发货后把物流回执、现场签收照及时归档;对方一旦拖延,立即对账确认。
钱要晚给,利息不能少;利息要从‘起诉日’还是‘违约日’起算,得看证据厚度,能往前争一天,就多一天利息。
——臧存良
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关键信息已脱敏)


臧存良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执业于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大量办理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处理了多起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
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
1371520********48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