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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传律师团为嘉实元和基金的全国中小投资者 依法维权,虽困难重重,屡败屡战而不悔!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681人看过举报


嘉传律师团为嘉实元和基金的全国中小投资者

依法维权,虽困难重重,屡败屡战而不悔!

 

【案情简介】

全国中小投资者投诉嘉实元和基金违法违规清算案,历经代理举报、投诉、提起仲裁、行政复议等,嘉传律师团拿起法律武器,以个案为代表,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证券金融依法监管,维护法律实施的公平与正义。简介如下:

2014年9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05号)】批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基金”)公开发起募集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嘉实元和”),并明确要求嘉实基金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9月29日,嘉实元和正式设立。该公募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元和募集份额100亿份,认购规模人民币100亿元。根据《基金合同》,基金存续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嘉实元和50亿资金由嘉实基金代为认购中石化销售公司的股权,剩余50亿资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2015年3月16日,嘉实元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9年8月7日,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1.1545元。2019年8月13日-14日,嘉实元和即两天内“闪电式”清算完毕:持有中石化销售公司的股权(账面价值62.88亿)变现价值为49.78亿。基金份额净值突然从1.1545元骤降为1.0312元。2019年9月9日,嘉实元和终止上市。

持有嘉实元和基金的中小投资者个人客户数量17529户,机构359户。因中小投资者普遍认为嘉实基金清算嘉实元和基金案,股权转让情况未依法披露,涉嫌存在内幕交易等,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财产权,故酿成纠纷。

 

【代理情况】

2018年9月,北京嘉传所先后接受了58名中小基民的委托,依法代理维权。经过合伙人会议多次研讨认为,本案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分布全国各地,沟通、收集证据的工作量非常大,故采取全所律师团办案方式,投入律师4人,律师助理2人,行政人员1人,全力以赴依法维权。维权策略有三:一、收集并固定证据。调查嘉实元和基金清算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法律意见书、股权转让情况,并指导基民打印证券交易对账单。二、代理投诉和举报嘉实元和基金违法违规情况。三、提起诉讼和仲裁。详情如下:

一、关于收集并固定证据

12019年9月16日上午,为调取诉讼证据,代理律师分别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调取嘉实元和《清算报告》所备案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清算法律意见、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情况等,基金业协议答复说,只接待公检法的司法查询,不接待律师查询。

2、2019年9月16日下午,代理律师到北京市工商局查询目标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未发现该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信息。

3、2019年9月29日,在多次打电话要求查询嘉实基金《清算报告》附件未果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向嘉实基金邮寄《律师严正声明》,要求其依法披露嘉实元和基金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否则代表委托人向基金业协会投诉,并向证监会举报其违法违规行为。

4、2019年10月15日,由于嘉实基金设置各种障碍,本案代理律师于是今、陈文昌律师随同基民代表冯先生等去嘉实基金办公场所查阅、复制依法应披露的清算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遭到嘉实基金的拒绝。

5、2019年9月24日、10月16日,10月20日,代理律师分别发表专业文章《论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暗箱操作”资产处置行为的可撤销性》、《为什么查阅公开披露信息这么难—嘉实基金,我拿什么来拯救你?》、《论备查文件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从嘉实基金阻却信披说起》。

6、2019年10月19日,从嘉实基金寄给投资人的《审计报告》获悉,嘉实在6月底评估的目标公司股权资产为62.88亿,8月12日处置是49.78亿,未交待转让对手、转让合同、转让程序等信息。

7、2019年10月25日,陈律师向证监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嘉实元和基金2019年1月1日至8月12日止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关于嘉实元和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嘉实基金成立嘉实元和基金的申请及证监会《关于准予嘉实元和基金注册的批复》。

8、2019年11月22日证监会政府信息告知书(证监信息公开【2019】286号)向陈律师予以公开备查文件《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月1日至8月1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意见》、《关于准予嘉实元和直接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05号)及《关于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9、2019年12月3日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证监信息公开延期【2019】42号)向陈律师通知,申请公开《关于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申请》,因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延期到2019年12月31日前答复。

10、2019年12月10日证监会政府信息告知书(证监信息【2019】303号)向陈律师答复:因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故不予公开《关于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申请》。

11、2019年12月26日证监会政府信息告知书(证监信息【2019】332号)向陈律师公开《关于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关于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的决定》。

12、期间,同时指导全国各地基民打印证券交易对账单,并核实持有人在清算退市时持有嘉实元和基金的份额,经近三个月的努力,完成证据58名基民的证据收集、审核等工作。

二、代理投诉和举报嘉实元和基金违法违规情况

1、2019年10月11日,代理律师去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实名举报嘉实基金张琦、胡永青、嘉实基金严重违反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不通过公开程序、不召开持有人大会违法违规出售目标公司的股权,涉嫌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

2、2019年10月15日,北京证监局收到证监会投资保护局转办的徐先生提出的两份《举报信息登记表》,编号分别为2019会第023914号、2019会第024010号。举报反映嘉实基金在嘉实元和清算过程中,存在净值大幅折价、股权转让存在大幅折价,且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披露股权转让细节等问题。

3、2019年11月22日,至少一百余名投资者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1月7日的答复函,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北京监管局正在对举报嘉实基金事项进行调查。

4、2019年11月27日,北京证监局收到证监会投资保护局转办的徐先生提出的第三份《举报信息登记表》,编号分别为2019会第025896号。举报反映嘉实基金及工商银行按照较高净值收取基金管理费及托管费,嘉实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嘉实基金向投资者隐瞒股权受让方且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

5、2020年2月9日,北京嘉传所收到北京证监局有关投诉嘉实元和基金的答复函(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0-376号)。

6、2020年2月10日,针对北京证监局“关于嘉实元和投资基金举报的答复”在互联网上逐条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质疑与异议,核心问题是:股权转让定价程序是否依法合规?提前清算是否必须召开持有人大会?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是否需要依法信息披露?等

7、2020年2月18日,经嘉传律师团研究,形成正式的书面《复议申请函》,提出了13点理由,通过EMS向证监会邮寄立案。

8、2020年2月27日,证监会通知冯力明等58人提交身份证明信息、委托代理律师证明及授权书手续等。

9、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通知冯力明等58人:你们对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嘉实基金管理的嘉实元和投资基金举报的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会已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案行政复议决定延期30日作出。

10、2020年6月3日,正式收到证监会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72号:维持被申请人北京证监局作出的“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0-346、348、355、362、368、376、383、392、397、408、412、430、435、440、445、464、465、467、469、476号”举报答复。

三、提起诉讼和仲裁

1、2019年9月3日,冯先生诉嘉实基金侵权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同年9月5日肖先生诉嘉实基金侵权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2、2019年9月24日前后,东城法院对冯先生诉嘉实基金案的管辖权问题组织两次当事人谈话。

3、2019年9月30日,收到东城区法院驳回冯先生起诉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1民初17420号。

4201910月8日,冯先生不服,向市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5、2019年10月31日,代理律师到北京市二中院参加冯先生案诉嘉实基金的开庭谈话。

6201911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下达“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终13128号。

7201911月25日,西城区法院下达驳回肖先生起诉的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38820号。

8、2019年11月28日下午,嘉传律师团代表58名全国基民集体向中国贸仲委提交仲裁申请,提交了12项仲裁请求,索赔金额462.47万元。

9、2019年12月10日,代理律师向中国贸仲委秘书提交了立案补充材料,并以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函请中国国际经济贸仲委《关于请求受理冯力明等58位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体仲裁函》【2019】嘉函字0168号,请求解决集体仲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0、2019年12月20日,中国国际贸仲委仲裁院以《关于申请人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仲裁案件事宜》(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90409号答复仲裁代理人陈文昌、于是今:请58位申请人依据各自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基金合同分别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由于仲裁费用问题,申请人决定暂时放弃仲裁申请,待北京证监局处理举报后再做决定。

11、2020年6月16日,不服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72号,北京嘉传律所指派陈文昌、于是今律师、王昶实习律师代理陈然等11名中小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体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立案庭法官请示庭领导答复,由于目前无集体诉讼制度,口头答复属于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12、2020年7月10日,考虑目前法院不接受集体行政诉讼,决定撤回对陈然等10人的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3日,经嘉传律师团研究,决定以个案推动监管,以徐先生诉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监管不作为行政诉讼案在西城区法院立案成功,案号为(2020)京0102行初258号。

13、2020年8月15日上午,代理律师与徐先生分析讨论案情,为8月25日下午的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14、2020年8月17日,代理律师向西城区法院邮寄《关于请求公开网络直播开庭审理的申请》,并书面申请北京证监局机构三处干部彭小虎、赵建中,嘉实基金总经理经理雷、督察长王炜、嘉实投资总经理仇小川、嘉实元和基金经理胡永青、张琦出庭作证。

15、2020年8月17日,代理律师向西城区法院邮寄《依职权调取证据申请》,请求法院调取2019年8月8日嘉实基金与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16、2020年8月25日下午,代理律师陈文昌、于是今与原告徐先生,在北京嘉传律所会议室参加西城法院行政庭万凌寒审判长组织的网上开庭审理,被告北京证监局代理人蔡绿洲、彭小虎、中国证监会代理人黄俊参加诉讼。庭审约三个小时,争议焦点为:

1、针对徐岩举报,是否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

2、核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嘉实基金公司处置重大股权资产,是否必须依契约、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受让价格)?

4、嘉实基金公司处置重大股权资产,其内部处置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5、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是否正确?

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对被告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的17项证据及对被告二中国证监会提供的7项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向法庭提出了“关于准予嘉实元和基金注册的批复”等16项证据,以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发现嘉实基金违法违规处置股权重大资产问题时不予监管的不作为等违法行为。

17、2020年8月31日下午, 经过嘉传律师团与原告徐先生的集体讨论和研究,向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寄出以下法律文件:1、对被告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供的17项证据的质证意见,共计4274字。2、对被告二中国证监会提供的7项证据的质证意见,共计726字。3、代理词,分五个重点方面,共计7116字,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一、针对原告徐岩的举报,北京证监局及证监会未依法履行监管法定职责。

二、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72号的关于“根据《基金合同》,嘉实基金转让嘉实元和所持石化销售公司部分权益相关事宜,不属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的结论是错误的,同时也是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的。

三、核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且不充分。

四、行政复议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

五、本案诉讼目的和社会意义。

代理词后面附了“询问笔录内容比对”,充分揭示了嘉实基金处置嘉实元和持有的中石化销售股份公司股权的随意性和草率性,不评估,不上会,不公开,不留痕,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控制度形同虚设。

代理律师发出维权感叹:不能改变现状,至少可以记录历史;不能维护权利,至少可以还原真相;不能捍卫法治,至少可以敲响警钟!

18、2020年9月23日,代理律师向西城法院邮寄了《关于对本案关键证据嘉实基金公司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不予公开质证的意见》,提出意见:贵院以《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原告代理律师对该证据查阅和质证的要求,剥夺了法律赋予原告代理律师参与法庭调查的权利,同时,还严重违反了法定质证程序,可能导致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提出质疑,现再次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查阅《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对该证据依法质证。

19、2021年1月7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102行初258号:法院以北京证监局将调查结果以被诉回复函的形式向举报人进行告知,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之处。证监会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徐岩提出的撤销被诉回复函及被诉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20、2021年1月11日,徐先生诉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北京西城法院一审判决,代理律师代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立案。西城区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据,不呈堂,不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仅此一点,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律师分析】

一、嘉实元和基金“闪电”清算纠纷维权一案,每走一步,非常艰难。基金合同是格式条款,中小投资者通过证券二级市场,购买基金份额必须无条件的认可基金合同的内容。在本案中,基金合同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和托管人工商银行可以协商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8)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而终止《基金合同》;(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但这个条文明显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第47、86条相关法律规定,应该认定嘉实基金处置股权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明显违法。但遗憾的是,北京证监局及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基金合同没有认定其违规违法,认定根据基金合同,其转让股权行为不属于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第四十七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本案基金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约定了仲裁条款。即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经过代理律师在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均被法院以基金合同有仲裁条款约定为由,驳回起诉。翻看目前的基金合同,无不例外均规定了仲裁条款,目的是为中小投资者维权设置两大障碍:仲裁地在北京,中小投资者位于全国各地提起仲裁路途遥远不方便;仲裁费起步高,申请非起步价在六、七千元,加上交通费、住宿费等成本,让中小投资者望而却步。

三、基金合同纠纷争议,往往是大机构首先侵害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纠纷性质往往是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通过代理律师的反复交涉,贸仲委不接受集体仲裁,由于仲裁费用过高,只好暂时放弃仲裁申请。司法实践中,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虽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基本不予立案。中小投资者无法合法维权,往往寄希望于行政告状和上访,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本律所受理集体仲裁、诉讼案件,正值国家70周年大庆前后,代理律师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劝慰中小基民相信法律,走依法维权的正确道路,化解了不稳定因素。

四、本案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投诉、复议、行政诉讼等一圈救济程序,基本穷尽了合法手段,历经了千难万险。为此,代理律师付出了太多,为此代理律所及代理律师陈文昌还被嘉实基金以微博发表诽谤言论及炒作案件为由,两次投诉到律师协会,这就是所谓基金机构的本质态度。

五、纵有千难万险,屡败屡战而不悔。北京嘉传律师把全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目前行政案件正在上诉中。个案推动法治,个案推动监管。为了净化证券市场环境,推动依法监管公募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嘉传律师不忘初心,公益代理,坚定信念,为打造一个“公开、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证券市场而努力奋斗!

 

(作者: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于是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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