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在武汉某公司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该车辆注册登记在武汉某公司名下并挂靠经营。2019年,万某驾驶该车与对向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万某当场死亡;该车车上人员乘车人宋某(彭某雇佣的同车司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家属欲确认与武汉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未果,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宋某与武汉某公司之前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应当如何确认呢?
根据相关规定,武汉某公司为受害人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且无需认定劳动关系。确定武汉某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根据相关的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的个人挂靠在其他的单位进行对外经营的行为,其聘用的人员如果是因工伤亡的情况,那么被挂靠的单位应该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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