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校生通过利用业余的时间来勤工助学的一种行为,不视为就业,因此是未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多将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当中,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大多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虽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在身份上还是依附于学校。双方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上述劳动部的规定即是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在校实习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且实习生在用人单位的保护是最弱的,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也应该将在校实习生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之中。
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绝对化,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在校实习生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与该单位的其他员工没有区别,同样受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约束,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只是临时性的实习,与该单位的其他员工工作内容、时间等均有差别,工作量小,偏重于学习实践,这样的关系宜以劳务关系处理。
按劳动关系处理的在校实习生,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当按工伤赔偿流程处理。不形成劳动关系的在校实习生,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不代表实习单位不用承担责任,同样要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要求承担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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