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律师网

武汉王芳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武汉合同纠纷,武汉知名债权,武汉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IP属地:湖北

王芳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2861839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858人看过举报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校生通过利用业余的时间来勤工助学的一种行为,不视为就业,因此是未建立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多将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当中,各地也有不同的判决,大多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实习生虽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在身份上还是依附于学校。双方不应由劳动法律法规来调整,上述劳动部的规定即是持这种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实习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在校实习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具有从属性,并获取报酬,是实际意义上的劳动者。而且实习生在用人单位的保护是最弱的,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也应该将在校实习生纳入劳动者的范畴之中。

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能绝对化,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判断。如果在校实习生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与该单位的其他员工没有区别,同样受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约束,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如果只是临时性的实习,与该单位的其他员工工作内容、时间等均有差别,工作量小,偏重于学习实践,这样的关系宜以劳务关系处理。

按劳动关系处理的在校实习生,如果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当按工伤赔偿流程处理。不形成劳动关系的在校实习生,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不代表实习单位不用承担责任,同样要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要求承担雇主责任。

我是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王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2861839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01006

  • 昨日访问量

    10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