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郁某杰与丁某兵系再婚家庭,双方各带一个孩子即郁某辰、丁某华,二人再婚后未再生育。双方因感情问题于2014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16年8月,法院就郁某杰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组织双方调解并就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双方均表明无其他纠葛。同年9月起,案外人南通某工程公司因海复镇宁启铁路安置房建设工程需要征用案涉土地,共给付丁某兵78940元。2017年3月,经土地确权登记,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郁某杰、郁某辰、丁某兵和丁某华。后,双方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农户名义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编者注:本条对应2018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规定表明,妇女在承包期内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郁某杰与丁某兵在离婚时虽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但未就案涉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故郁某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及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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