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固然公司可以制定员工守则要求员工遵守,但是过于严格的公司守则明显有失公平,可能导致员工寸步难行,自身权利受损。对此,武汉著名劳动纠纷律师对此进行说明并提出一项案例。
周某入职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制定的员工守则规定:迟到或早退达到半小时视为半天旷工,若迟到早退长达一小时则视为旷工一天,一年内累计三天旷工者,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开除处理。”工作期间,周某休产假并在产假结束后请事假一周。周某复工后,双方就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周某多次出现擅自脱岗情形,且某月内周某累计旷工达11天,对公司造成的极其严重的影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补偿金五万余元。周某与公司均不服裁决,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对于公司所制定的员工手册而言,若该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员工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偏颇,本案中,该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制度的规定无疑放大了员工责任,有悖合理原则,且公司无法证实周某旷工的事实,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周某仅向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判决学校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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