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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农转非的员工仍有责任田因此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发布者:王芳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03人看过举报


案例:朱某运系杨集镇前李村魏金歌村村民。1970年高中毕业后,经村党支部决定于1971年初任高岳联中民办教师。1971年至1975年任教期间,连年被评为模范老师,三次出席县教育工作者先进个人会议。1975年8月初,上蔡县连降特大暴雨,朱某运在抗洪中被评为抗洪抢险模范。1975年12月,经杨集公社党委研究,抽调朱某运到杨集公社工作,担任工业办会计,机关大伙司务长职务,未办理朱某运个人档案信息,但从杨集公社每月领取相应的固定工资。在此期间,朱某运未改变其农转非户粮关系。1982年底,因工作与时任公社书记发生矛盾,不让朱某运在公社工作,处理回家。后答应朱某运过了年让其继续上班。1983年初,县委三级扩大会议,原班子成员被调离,导致朱某运上班问题一直未予处理,致使其回不到学校教学,在杨集公社上不成班。后朱某运找新任杨集公社党委书记李付全,原党委副书记任凤鸣、杨凤山、李啓乾等同志解决,但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朱某运先后到县信访局、教育局、综治办、人劳局、政法委等有关单位申诉。2011年3月21日,杨集镇政府给予朱某运书面答复意见,认为无政策依据。朱某运不服,要求复查。上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认为案件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该委不予受理。

另查明,上蔡县杨集公社于1983年变更为杨集乡政府,1988年变更为杨集镇政府。

本案争议焦点:1、仲裁时效问题

2、朱某运是否应该享受养老待遇

本案法律评析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朱某运、杨集镇政府之间的争议从1983年已产生,朱某运因此常年信访,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直至诉讼。朱某运自始没有中断其主张,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朱某运诉请是否成立的问题,朱某运虽于1975年到杨集公社工作,但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档案,朱某运的身份不属于固定用工和计划内用工,属不转户粮关系的不固定临时工。朱某运因工作关系与时任杨集公社书记产生矛盾,被辞退回家,该书记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且从1982年底朱某运已实际脱离了在杨集公社的工作关系,朱某运依此要求办理职工退休手续并无政策依据。因朱某运系农村户籍,其仍然为农民身份,所在村组为其分配有责任田地,朱某运并未失去生活来源,其身份不属于享受养老保险范围。朱某运请求最低生活保障费3万元,并未提供相应依据,

朱某运于1971年经所在村党支部决定任高岳联中民办教师,1975年被抽调至杨集镇政府工作,并非正式调入。直至1982年实际脱离在杨集镇政府的工作关系,朱某运未办理农转非改变户粮关系,杨集镇政府也未为其建立劳动档案,朱某运仍系农村户籍,且一直享受所在村组为其分配的责任田,其主张自己系计划内用工,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朱某运与杨集镇政府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要求杨集镇政府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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