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核心事实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北京某供应链公司作为案涉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被郑州商某支行起诉,案涉债务本金高达 8610 万余元,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阮某在未出具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签署保证合同,银行在核保环节亦未对该担保所需股东会决议进行形式审查,且该公司称自始至终不知情案涉担保事宜,企业征信记录也未体现该笔担保,借款逾期后银行也长期未向其进行催收。
二、常燕瑀律师辩护细节
常燕瑀律师代理该北京某供应链公司应诉,核心抗辩围绕担保合同效力展开,首先主张案涉保证合同因缺少公司股东会决议,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而无效;其次指出工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对外担保需审查公司决议却未尽核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同时结合阮成瑜兼具债务人控股股东与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主张银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代表行为无效,另外还补充提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追加诉讼请求超出法定时限,不应被审理,以此全面抗辩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北京某供应链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签字人员并非公司股东,且原告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双方均存在过错,最终判令该公司仅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未判令其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例点评
本案是公司对外担保纠纷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金融机构接受公司担保时负有审查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法定义务,即便保证合同加盖公章、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缺少有效决议且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的,担保行为存在效力瑕疵;同时划分了债权人和担保公司的过错责任,适用司法解释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也警示市场主体,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金融机构也需落实审慎审查义务,规避担保法律风险。
郑州常燕瑀律师推荐 | 擅长重大民商事案件二审再审
常燕瑀律师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企业合规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执业前曾任职公司法务,执业后深耕核心业务领域。代理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件,经验丰富。能精准梳理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瑕疵推动改判等,总结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经验,深耕高频公司纠纷总结裁判规则与应对策略,还担任律所多项职务。
常燕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