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燕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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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合同引发财产损害案,专业律师妥善化解复杂商事侵权纠纷

发布者:常燕瑀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0日 137人看过 举报

2026-06-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及核心事实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中某投资公司经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入驻郑州AA大厦,郑州AA大厦曾出具无偿使用证明供其办理工商注册,但双方就大厦十层涉案区域实际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某投资公司进场装修并投入巨资打造乡村振兴数字化展厅,却长期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拖欠租金,郑州AA大厦公司多次催告后发函解除租赁关系,双方产生争议并另行引发租金诉讼。在租金案件审理期间,郑州AA大厦公司将案涉展厅装修、软硬件设备拆除,中民乡邻公司遂起诉主张财产损失,案件审理中双方对装修、设备、软件价值、鉴定结论、过错划分等问题争议极大,法院也组织现场清点现存物品、核查设备损毁及丢失情况。

二、常燕瑀律师辩护细节

常燕瑀律师作为河南郑州AA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围绕案件核心要点全面抗辩:首先主张双方租赁关系因承租方拒签合同、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而解除,依据租赁相关司法解释,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无权主张附合装修残值损失;其次提出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收回场地系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扩大的合理自救行为,自身不存在过错;同时针对价格评估报告提出多项异议,认为鉴定结论混淆可移动设备、固定装修与软件价值,成新率计算、设备品牌数量认定存在偏差,定制软件可重复使用不存在损失,可移动设备双方可正常交接,不应笼统计入赔偿范围,并结合现场情况逐项质证,要求法院区分损失类型、依法划分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对财产损害结果均存在过错,酌定各自承担 50% 责任。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部分,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仅判令郑州AA大厦公司就继续使用的装修部分补偿 100000 元;结合现场清点情况核算办公家具、留存设备、丢失损毁设备价值,并综合线材与定制软件损失,最终判令郑州AA大厦公司合计赔偿各项财产损失 1034264.04 元,承担鉴定费 50000 元;同时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返还全部现存可移动设备设施,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担。

四、案例点评

本案是招商引资背景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交叉的典型商事案例,兼具实务指导意义。一方面,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需严格区分注册地址无偿使用与实际经营场地租赁的法律性质,口头约定、函件往来不能替代书面租赁合同,承租方拖欠租金将直接丧失装修残值的索赔基础;另一方面,即便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得擅自拆除、处置涉案财物,擅自改变标的物现状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划分赔偿比例、区分固定装修、可移动设备、定制软件三类损失逐一裁判,也体现了司法公平与对双方合法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

郑州常燕瑀律师推荐 | 擅长重大民商事案件二审再审

常燕瑀律师是北京市盈科(郑州)律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企业合规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执业前曾任职公司法务,执业后深耕核心业务领域。代理多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等案件,经验丰富。能精准梳理民商事二审、再审案件瑕疵推动改判等,总结公司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经验,深耕高频公司纠纷总结裁判规则与应对策略,还担任律所多项职务。


常燕瑀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9903811017  唯一认证电话,办公电话,官方电话】北京市盈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4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43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