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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离婚,能否对家暴带来的损害单独提出赔偿

作者:罗思意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5次举报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网友咨询:

  不提离婚,能否对家暴带来的损害单独提出赔偿?

  律师解答: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婚内遭遇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不仅会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还可能影响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在实践中,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法律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民法典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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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思意律师,法学本科,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律师执业以来秉持“弘扬国家法治,维护民众权益”理念...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