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不知道她是谁。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里面传来很委屈的哭声,我知道多是一个在婚姻里被欺负的弱者。如果还有很多种办法,断然不会在电话里对一个陌生的律师哭泣落泪。我的心感觉被揪了下,如今我们的婚姻究竟怎么了?
我劝她现在不要哭,因为哭解决不了问题,我希望知道我能为你做什么?通过后来的描述,事情是这样的:她的老公赌博,欠了好多钱,但是她不想放弃,于是准备卖了夫妻仅有的一套房产替夫还债。但是她的公公知道了,却让买家直接把房款打到其名下。还完赌债房屋余款不再给她。理由是:婚后该房屋首付款是他拿的。此时他老公竟然支持他爸爸。
我告诉她,别担心,房产证是你们夫妻的名字,买卖合同也是你们夫妻和卖家签订的,直接让买方把剩余房款给你不就好了。她告诉我,已经拿了部分钱款,替他老公还了债,如果买方知道她家庭的复杂矛盾会反悔不再买房。善良的女人,其实我知道她的担心是多余的。
她的委屈就是:夫妻共有的房子必须得卖,卖房款确不再有她的了。我告诉她有两个选择:一、直接告诉买家家庭情况,买方按情理会打款给你,不要有顾虑;二、房子不卖了让你公公替他儿子还债。
这里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实务中,离婚诉讼时法官一般主要通过是否共同签字来考量。
第二个问题,婚后夫妻买房,父母首付款如何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概括起来,本案中,她老公的赌债本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她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本可以不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他的个人非法债务。
但是,于她而言,她不想放弃婚姻,不想放弃对她老公的感情。于是寄希望卖房来挽救。可是当她遭受委屈的时候,那个她想挽救的人确没有站在身后,只有她自己站在风口浪尖。所以,如果不想委屈,那就活成自己想要的样子,而不是一味求全,结果低到尘埃里,湮没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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