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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么?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42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王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已有20余年,王先生一直从事建筑工程,近年来由于疫情的原因工程款大多还未收回,所以王先生向周女士借款200万元用于日常资金周转。不曾想,还款期限马上临近,王先生早已还无力按时还款,想着周女士肯定会诉之法院并查封其名下房产。于是王先生和陈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把名下所有房产全部约定给陈女士所有,同时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周女士向法院起诉后通过查询这才发现王先生名下房产已通过离婚全部转移至陈女士名下。那么周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王先生和陈女士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吗?
融家分析:
1、《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本案中王先生和周女士的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明知其债务无法按期偿还,遂与陈女士约定把其名下的全部房产分额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赠与给陈女士所有,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对周女士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
3、王先生与陈女士的《离婚协议》虽涉及人身关系,但其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周女士在发现王先生行为对其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1年之内可以根据自身债权的标的向法院起诉撤销王先生离婚协议中相应的财产约定。
律师建议:
债权人对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1、在客观要件方面需满足: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在债权成立之后;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部分明显不合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非正常减少从而导致其偿债能力下降或不能偿还其到期债权。
2、从主观要件方面来讲: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致使夫妻一方财产减少,另一方受益,而这种受益多数情况下是无偿的,所以无需考虑债务人配偶的主观态度。
3、债务人撤销权的行使一定不能过了撤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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