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有人咨询,忠诚协议、保证书、悔过书是否有效,以及如何约定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当下的社会,出轨已然成为常态,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在原谅的同时,别忘保护自己,这样的做法是值得赞同的。我们先看看司法实务中对“忠诚协议”是如何看待的。
最高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在2016年6月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64辑)《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一文中第五点指出: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级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处于“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规范。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于是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忠诚协议”的看法: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
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我们再来看一下财产协议的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法条明确规定婚内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聪明的你们到这里应该很清楚该如何选择了,但是,还不能着急,人一着急就容易犯错,说不定一不小心您就会掉进自己挖的坑中。
划重点的时候来了。
家事律师给您的几点建议:
1、 协议的名字,尽量能凸显出协议的本质,带“婚内”两字就更完美;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2、协议最开头部分,清楚表明其“婚内财产分割”的性质;不妨直接将《婚姻法》第19条直接搬上去,然后写明“本协议根据《婚姻法》第19条,约定如下。
3、协议中不宜有“如果离婚就按此协议的规定来分配财产”之类的字眼或条款,否则该协议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4、在协议中将你们想约定归属的财产明列清楚;
如房子,车子,票子等,但孩子的抚养权事宜不需约定,约定了也无效。
5、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公正证,因为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当然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最完美的了。
这是我们在财产上能做的对自己的最大的保护方案,那如果男方不愿签上面的“婚内财产协议”时“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还要不要写?以及如何写?
要写的,不管怎样,至少可以作为最有力的证据使用。
首要内容必须明确以前犯过什么错误,明确事实;
其次如外面有私生子,以及为私生子所支付的费用也需写清楚,这部分款项视为男方的个人开支,离婚时男方需补偿女方一半款项;
第三为婚外情女子买了什么东西,如房子、车子,花了多少票子,写清楚,因为女方有权利向第三者全部追回,或者离婚时让男方补偿女方一半。
最后归纳总结:婚内财产协议最好,其次才是保证书、悔过书、忠诚协议。当然以上所有都是事后的补救,最好的方案还是希望我们大家都能遇见不忘初心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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