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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协议反悔有用么?

发布者:王福玲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51人看过举报


案情:

夫妻二人婚后16年协议离婚,两人拥有4套房产,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的婚生子归女方抚养,4套房子双方各居住一套且只有居住权,并协议4处房产的产权均归婚生子刘甲所有,待其成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新买的车也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经民政部门认可并登记在案。  

 

离婚后,男方刘某认为协议有些不合理,自己什么也没有,房子、车子和孩子都归了女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4套房产,并认为应该每人两套较为合理。而女方张某则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不应该更改。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二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能够证明对涉案房产的处分属于赠与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刘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产赠与的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4套房子重新分割,依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二人每人两套房屋。 

 

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某和张某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民政部门备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二人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能否单方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青岛中院审监庭法官刘述明:依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只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达成的协议,无论是纯粹身份关系协议(如仅仅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还是基于身份关系达成的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均排除适用《合同法》,因此,协议离婚中的赠与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第8,强调了此类法律约束力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是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之较强法律约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释()》第9条对此类法律约束力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会判决反悔者败诉,这也说明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不得反悔的较强法律约束力。

 

律师寄语:

婚姻就像围城,城里的人想出来,如果想自由轻松地出来,有时必须得放弃一些,若为自由故,一切都皆可抛!但是世上没有反悔的药,法律也不会支持你反悔,放弃了就是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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