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对夫妻在某某军队医院剖宫产生育男婴后,新生儿随即出现呼吸困难、青紫等危重表现,经转往另一家军队医学中心抢救,家属最终签字放弃抢救,患儿于次日死亡,死亡证明记载为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患方认为首诊医院对新生儿出生后观察处置不到位,委托张洪兵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向首诊医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三十五万余元。
接案后,张洪兵律师指导当事人完整封存产程记录、新生儿抢救记录、转科交接单及转院病历,锁定新生儿出生后十三分钟至送儿科期间无连续病情记录这一核心漏洞。针对医院抗辩称患儿系妊娠期糖尿病致先天心肺发育缺陷、自身病情危重与家属放弃抢救共同致死,张洪兵律师在司法鉴定听证环节系统阐述:剖宫产指征掌握虽无大碍,但新生儿出生十分钟阿氏评分九分状态下请儿科急会诊却无急会诊内容记载,转科途中血氧骤降亦无面罩吸氧效果评估与气管插管时机分析,违反新生儿复苏指南与病历书写规范。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采纳其意见,认定首诊医院对新生儿出生后观察不仔细、处理不及时,过错为死亡次要原因,另一接诊医学中心无过错。
庭审阶段,张洪兵律师就赔偿项目逐项举证,将医疗费严格限定为患儿出生后实际发生且医保结算后的自付部分,剔除产妇产前检查与基因检测费用;护理费因患儿在重症监护室由医护完成不予主张;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参与度酌减。法院最终采信鉴定结论,将鉴定次要原因细化为35%赔偿责任,判决首诊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七十六万余元中的35%即二十六万余元,外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共计二十七万六千二百一十四元四角二分,驳回其余诉请。判决生效未上诉。
本案系张洪兵律师代理患方在新生儿未做尸检、死因复杂、自身疾病因素占主要因果情况下的典型胜诉。其以医方病历空白时段为突破口,把次要过错转化为可量化赔偿,既尊重医学专业性,又守住患方举证底线,体现其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把控鉴定方向与赔偿核算的实务能力。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