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外伤致胫骨骨折在某医疗机构行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出现伤口感染、骨髓炎,进而发展为左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遂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二十七万余元。该医疗机构委托张洪兵律师代理应诉。接受指派后,张洪兵律师全面审阅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影像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敏锐抓住案件核心争议点:术后感染虽属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医疗机构是否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感染控制及后续处置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在质证环节,张洪兵律师针对原告主张的城镇赔偿标准,指出其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期在城镇稳定居住并有固定收入来源,主张相关赔偿项目应按农村标准计算。针对过错参与度,他强调医疗机构术前诊断明确、手术指征掌握恰当、操作符合技术规范,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即便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轻微不足,也仅应承担次要责任,主张责任比例不超过20%。庭审过程中,张洪兵律师系统阐述了骨科术后感染的医学特性与临床防控难点,指出患者自身创伤严重程度、免疫功能状态亦是感染发生的重要因素,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仅为次要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代理意见:一方面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未尽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但考虑到并发症的客观性及患者自身因素,最终酌定医疗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低于原告主张的40%;另一方面,虽对原告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但驳回了其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医疗机构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2410.42元,较原告诉请总额减少逾十万元,案件受理费亦按比例由患方分担。本案中,张洪兵律师在鉴定意见对医疗机构不利的背景下,通过精细化抗辩成功压降责任比例,有效控制了医疗机构的诉讼风险与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其在医疗纠纷领域深厚的专业积淀与庭审驾驭能力。
张洪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