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建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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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死,受害人自身有疾病,保险公司不能少赔!

作者:申建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2日分类:法律案例浏览:32次举报
2026-05-22

今天这个案例,所有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病的,一定要听完,能帮你少走一大圈弯路,守住自己的赔偿款!

先给大家说个核心结论:就算受害人自身有重病,只要交通事故是侵权人全责,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自身疾病是主要原因”为由,少赔一分钱!

我最近办的这个二审案子,特别有代表性——某某开车追尾,全责,导致乘车人肖某某受伤,肖某某本身有严重心脏病,住院81天后不幸去世。

保险公司立马耍起了小聪明,拿出司法鉴定,说肖某某的心脏病是死亡主要原因,交通损伤只占30%,只愿意赔30%的钱,妄图少赔几十万!

当事人慌了,找到我内江申建梅律师,我一看就知道,保险公司这是在钻法律空子!

我直接在一审、二审法庭上明确:受害人自身有疾病,属于个人体质,不是法律上的“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只有被侵权人有过错,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肖某某对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要少拿赔偿?

而且救护车费用属于必要医疗费,保险公司说算交通费,纯属无理取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也得按法律规定来,不能任由保险公司乱算!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的观点,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判决保险公司足额支付赔偿款,当事人成功拿到了应得的赔偿!

最后再敲黑板,记重点:

1.  交通事故全责方,不能以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病为由,减免赔偿;

2.  保险公司拿“损伤参与度”说事,不一定能成立;

3.  遇到这种情况,别慌,找专业律师,精准抗辩,才能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申建梅律师,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为四川电视台非常话题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具有过硬法学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020********5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
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
1511020********51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