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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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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三(男女平等)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25人看过

婚姻家庭之三(男女平等)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三篇,介绍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的概念:

男女平等的核心内容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042条第2款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并不只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容,更不只是规定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而是宪法原则,是民法原则,是一切自然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婚姻家庭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既是《宪法》中男女“五大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

男女平等的意义:

两性平等、男女平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表现为在亲属身份关系中,无论男女,都享有一样的权利,负担一样的义务。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彻底解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男女平等的含义:

1、在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男女在结婚中,权利平等、条件平等。结婚后在处理家庭事务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平等。男女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有同等的共同财产分割权利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清偿和经济互助等方面也都有同等的权利。

2、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男女在家庭领域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上一律平等。任何亲属的地位和权利不得超过其他亲属,不得一方支配另一方,其权利义务遵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和行使,不得有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尤其是男性家庭成员不得侵害女性家庭成员的权利,损害女性的平等地位。

3、所有的近亲属之间的地位平等。在其他近亲属之间,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男女亲属地位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任何亲属都不得歧视女性亲属,损害女性亲属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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