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指南
两岸通婚日益常见,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却比普通夫妻复杂。手续、管辖、文书效力,两边各有规矩。
这篇指南把涉台离婚的路径讲清楚,供当事人和同行参考。
一、两条路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涉台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方谈得拢,走协议离婚,程序快、成本低。谈不拢,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二、协议离婚怎么办理
(一)在大陆办理
双方自愿离婚,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台湾居民不必回台,持台胞证到场即可。
需要带的材料:
? 内地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
? 双方结婚证
?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写明自愿离婚,及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如何处理
注意《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三十日届满后,双方要在三十日内共同领取离婚证,不领视为撤回。
(二)在台湾办理
也可以在台湾的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但大陆不当然承认,回大陆办再婚登记、过户房产时,可能要补办认可手续。
建议优先在大陆办理,省事后麻烦。
三、诉讼离婚怎么打
谈不拢,向大陆法院起诉离婚。
管辖怎么定?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被告不在大陆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简单说,台湾配偶不在大陆,你在哪里常住,就在哪里起诉。
要准备的材料:起诉状、身份证件、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权属证据等。
送达是个难点。法院可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一方送达诉讼文书,但周期较长,要有耐心。
四、离婚判决两地都要认可
大陆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台湾不会自动生效,要按台湾相关规定向台湾法院申请认可。
反过来,台湾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大陆生效,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向大陆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认可。
一句话:哪一边出的判决,想在哪一边用,就得在哪一边的法院再走一道认可程序。
五、关键环节:公证与查证
台湾出具的身份、婚姻证明,要先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再由海基会寄送、大陆省(市)公证协会验证,才能在大陆作为证据使用。
这套程序叫“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依据是1993年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少一道,大陆法院就不认。
建议提前办,别等立案才补。
六、几点实务建议
1. 能协议就协议,省时省钱。
2. 涉台文书一定要走完公证查证,别图省事。
3.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口头约定靠不住。
结语
涉台离婚,难就难在“跨境”。程序顺了,半年能办完;卡住了,拖两三年也常见。
路径选对,是第一步。你手上的情况,该走协议还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