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四篇,介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公德的要求。
《民法典》第1041条第3款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亲属中的弱势群体,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原则对于实现男女平等,建立尊老爱幼、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应制裁措施:
1、《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可以进行民事制裁的措施,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扩展分析:
1、在制裁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发挥侵权责任法律的作用。
2、责令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要承担侵权责任。家庭暴力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都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那些具体的家庭暴力的侵权行为,责令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是保护受害人的重要方法,所以应当重视侵权责任救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损害,惩罚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