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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不适用于效力补正,最高法一锤定音。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8日|分类:法学论文 |264人看过


重婚不适用于效力补正,最高法一锤定音。

法律渊源:

1、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3、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规定的主要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

2、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的是婚姻的公益要件,不适用效力补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此予以明确。

法律解读:

1、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

2、重婚行为不仅违反民法规定,亦成为刑事犯罪的打击对象。《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婚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重婚者包括建立重婚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3、强调重婚绝对无效,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和《民法典》第1条的立法目的相契合.

4、重婚绝对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在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同时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以保护善意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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