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二十二:(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二十二篇,介绍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配偶权的消灭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配偶身份消灭
配偶身份以结婚为发生的法定事由,双方互为配偶,具有配偶的固定称谓和身份。一经离婚,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地位即告消灭。对此,不仅仅发生对内的效力,而且具有对外的效力,他人不再对已经离婚的当事人负有不得与其结婚的义务。
2.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任何人不可以同时享有两个婚姻自由权。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旦离婚,解除了配偶的身份关系,其结婚自由权即行恢复。
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假离婚”如何认定其效力,《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离婚”就是真离婚,与真离婚发生同样的效果。
3.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离婚使配偶权消灭,配偶权中关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已经随配偶权的消灭而消灭。例如,不再存在同居义务,不再受忠实义务的约束,不再对对方负有救助、抚养的义务等。
4.配偶之间的继承权消灭
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力以配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离婚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消灭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任何一方都不是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5.姻亲关系消灭
姻亲的发生基于配偶结婚的事实,离婚后,对姻亲关系是否消灭,我国立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习惯和法理上采用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
6.血亲关系继续存续
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地加以消灭,当然也不受离婚的影响。《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人共受精所生的子女、共同收养的子女等,也适用这样的规则。
离婚对于亲权并未发生影响,发生变化的是亲权的具体行使。只是由于子女实际由其中一方抚养,因此亲权原则上由该方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