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聿山律师

戚聿山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

  • 服务时间:09:00-22:00

  • 咨询热线:18866250876查看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家庭之二十二:(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6年03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71人看过


婚姻家庭之二十二:(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二十二篇,介绍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

离婚对亲属身份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配偶权的消灭等,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配偶身份消灭

配偶身份以结婚为发生的法定事由,双方互为配偶,具有配偶的固定称谓和身份。一经离婚,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夫妻之间的配偶身份地位即告消灭。对此,不仅仅发生对内的效力,而且具有对外的效力,他人不再对已经离婚的当事人负有不得与其结婚的义务。

2.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自由权包括结婚自由权和离婚自由权。任何人不可以同时享有两个婚姻自由权。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旦离婚,解除了配偶的身份关系,其结婚自由权即行恢复。

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假离婚”如何认定其效力,《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假离婚”就是真离婚,与真离婚发生同样的效果。

3.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离婚使配偶权消灭,配偶权中关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都已经随配偶权的消灭而消灭。例如,不再存在同居义务,不再受忠实义务的约束,不再对对方负有救助、抚养的义务等。

4.配偶之间的继承权消灭

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力以配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离婚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消灭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任何一方都不是对方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

5.姻亲关系消灭

姻亲的发生基于配偶结婚的事实,离婚后,对姻亲关系是否消灭,我国立法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习惯和法理上采用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

6.血亲关系继续存续

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地加以消灭,当然也不受离婚的影响。《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人共受精所生的子女、共同收养的子女等,也适用这样的规则。

离婚对于亲权并未发生影响,发生变化的是亲权的具体行使。只是由于子女实际由其中一方抚养,因此亲权原则上由该方行使。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青岛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62508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21732

  • 昨日访问量

    3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戚聿山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