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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假离婚”

发布者:戚聿山律师|时间:2025年05月29日|分类:法学论文 |410人看过


谈谈“假离婚”

这个问题是关于夫妻双方虚假离婚效力的认定问题,最高法对此给予了明确回应。

法律规定:

2025年2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础逻辑:

1、身份行为具有不可逆性,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双方仍有感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即可;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强行判决恢复夫妻关系,亦违反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2、离婚行为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但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6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在具体分编即婚姻家庭编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具体分编中的条款。

律师分析:

1、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实现某种目的(如拆迁安置、满足特定政策下的购房资格等),经过协商一致,形式上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并无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思,而且往往事实上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被俗称为“假离婚”。但是,事后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再复婚,往往产生争议成讼。《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问题已进行了明确。

2、因为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将之备案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该离婚协议能否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第146条关于通谋虚伪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目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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