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某公司及案外人周某乙、李某丙存在合伙关系,三人共同成立某公司。后为购买李某丙的股份,李某甲向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数十万元。因李某丙最终未退出合伙,李某甲认为某公司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丁返还款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数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合伙出资款,驳回李某甲全部诉讼请求。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甲提交多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款项系股权转让对价而非合伙出资款。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某甲及其配偶郭某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涉案资金属于合伙事项往来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争议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某公司应否返还。李某甲主张该款项系购买李某丙股份的对价,因股权变更未完成,合同目的落空,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某公司则主张该款项系基于《合伙经营协议》支付的合伙出资款及往来款,具有合法依据,且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不应直接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何某丁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取得案涉款项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李某甲主张该款项为股权转让对价,但其与李某丙最终未达成协议,且款项系向某公司支付并备注为“借款”,与股权转让逻辑不符。结合李某甲及其配偶实际参与公司财务与经营决策等行为,案涉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合伙事项往来款。在合伙项目未终止且未清算的情况下,李某甲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顺序。关于律师费,因协议未约定且非必然损失,亦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韦忠顶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李某甲在二审中提交的多组新证据及证人证言,韦律师迅速厘清案件脉络,精准指出上诉人证据存在的举证逾期及证明力瑕疵。在庭审中,韦律师紧扣《合伙经营协议》的效力及上诉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案涉款项的“合伙往来款”性质,成功击破对方关于“股权转让对价”及“不当得利”的主张。其严密的逻辑与精准的质证,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韦忠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