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忠顶律师
韦忠顶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广西-百色
13321763334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0:00-00:00

韦忠顶律师代理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韦忠顶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37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李某甲诉称,其与被告某公司及案外人周某乙、李某丙存在合伙关系,三人共同成立某公司。后为购买李某丙的股份,李某甲向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数十万元。因李某丙最终未退出合伙,李某甲认为某公司继续占有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何某丁返还款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数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合伙出资款,驳回李某甲全部诉讼请求。李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甲提交多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款项系股权转让对价而非合伙出资款。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李某甲及其配偶郭某戊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涉案资金属于合伙事项往来款。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争议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某公司应否返还。李某甲主张该款项系购买李某丙股份的对价,因股权变更未完成,合同目的落空,某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某公司则主张该款项系基于《合伙经营协议》支付的合伙出资款及往来款,具有合法依据,且双方未进行合伙清算,不应直接返还。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何某丁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合法有效。某公司取得案涉款项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构成要件。李某甲主张该款项为股权转让对价,但其与李某丙最终未达成协议,且款项系向某公司支付并备注为“借款”,与股权转让逻辑不符。结合李某甲及其配偶实际参与公司财务与经营决策等行为,案涉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合伙事项往来款。在合伙项目未终止且未清算的情况下,李某甲直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顺序。关于律师费,因协议未约定且非必然损失,亦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韦忠顶律师在本案中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上诉人李某甲在二审中提交的多组新证据及证人证言,韦律师迅速厘清案件脉络,精准指出上诉人证据存在的举证逾期及证明力瑕疵。在庭审中,韦律师紧扣《合伙经营协议》的效力及上诉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客观事实,有力论证了案涉款项的“合伙往来款”性质,成功击破对方关于“股权转让对价”及“不当得利”的主张。其严密的逻辑与精准的质证,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法学专业,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系统的法律实务素养。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百色
  • 执业单位: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1020********8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广西益发律师事务所
1451020********81 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