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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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主任律师执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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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72 万配电工程欠款全额胜诉,周晓华律师驳回第三方付款抗辩,分公司 + 总公司双重偿债保障

发布者:周晓华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03日 12人看过 举报

2026-08-03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核心关键词

海关配套供配电工程、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三方协议复印件抗辩、诉讼中完成对账结算、分段计算逾期 LPR 利息、分公司先行清偿、总公司补充责任、总被告缺席审理

一、代理基本信息

代理律师: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施工企业原告一审代理人

审理法院:驻马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 豫 1702 民初 ****

二、基本案情

原告具备电力施工合法资质,与项目分支机构签订海关综合技术用房供配电施工合同,包工包料完成全部施工,工程 2022 年 3 月 22 日竣工验收通电。起诉初期原告暂主张工程款 1914947.72 元,诉讼过程中在律师组织下双方完成审计对账并签署正式结算汇总表,审定总工程款 2205556.52 元,扣除各项扣款、已付 1485052.28 元后,尚欠工程款720504.24 元。庭审中分支机构提出核心免责抗辩:存在管委会、总包分公司、原告三方付款协议,工程款应由管委会直接支付,被告无需担责,仅提交协议复印件举证。周晓华律师核心办案思路:

1.质证否定抗辩证据:对方仅提交三方协议复印件,无法出示原件,原告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直接推翻第三方代为付款的免责主张;

2.完整整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审计资料,推动双方当庭完成最终书面结算,固定欠付本金;

3.依据《民法典》分支机构责任条款,主张分公司管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设立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锁定双重还款主体;

4.严格区分合同 80% 进度款节点、最终结算节点,分两段主张逾期利息,计息基数、起止时间均严格匹配合同与判决原文。

三、案件判决结果(原告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1.判令案涉分支机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20504.24 元及分段利息:① 基数 279392.94 元,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2 日;② 基数 720504.24 元,自 2026 年 7 月 3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两段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标准计息;

2.分支机构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由其设立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4.案件受理费合计 11005 元,原告仅承担 205 元,剩余 10800 元由两家被告共同负担;

5.判决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规则,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完整法律依据。

四、裁判要点

1.民事诉讼中仅提交证据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该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方代为付款抗辩无法成立;

2.法人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工程合同,可判令分支机构先行承担付款义务,财产不足部分由设立法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工程验收通电节点、最终结算节点时间不一致,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分段计算逾期工程款利息。


周晓华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二级律师。现担任驻马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刑辩律师。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719********5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
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1411719********53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暴力犯罪、死刑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