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核心关键词
海关配套供配电工程、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三方协议复印件抗辩、诉讼中完成对账结算、分段计算逾期 LPR 利息、分公司先行清偿、总公司补充责任、总被告缺席审理
一、代理基本信息
代理律师: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身份:施工企业原告一审代理人
审理法院:驻马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6) 豫 1702 民初 ****
二、基本案情
原告具备电力施工合法资质,与项目分支机构签订海关综合技术用房供配电施工合同,包工包料完成全部施工,工程 2022 年 3 月 22 日竣工验收通电。起诉初期原告暂主张工程款 1914947.72 元,诉讼过程中在律师组织下双方完成审计对账并签署正式结算汇总表,审定总工程款 2205556.52 元,扣除各项扣款、已付 1485052.28 元后,尚欠工程款720504.24 元。庭审中分支机构提出核心免责抗辩:存在管委会、总包分公司、原告三方付款协议,工程款应由管委会直接支付,被告无需担责,仅提交协议复印件举证。周晓华律师核心办案思路:
1.质证否定抗辩证据:对方仅提交三方协议复印件,无法出示原件,原告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直接推翻第三方代为付款的免责主张;
2.完整整理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审计资料,推动双方当庭完成最终书面结算,固定欠付本金;
3.依据《民法典》分支机构责任条款,主张分公司管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设立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锁定双重还款主体;
4.严格区分合同 80% 进度款节点、最终结算节点,分两段主张逾期利息,计息基数、起止时间均严格匹配合同与判决原文。
三、案件判决结果(原告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1.判令案涉分支机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20504.24 元及分段利息:① 基数 279392.94 元,自 2022 年 4 月 22 日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2 日;② 基数 720504.24 元,自 2026 年 7 月 3 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两段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标准计息;
2.分支机构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由其设立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总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4.案件受理费合计 11005 元,原告仅承担 205 元,剩余 10800 元由两家被告共同负担;
5.判决明确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规则,为后续强制执行提供完整法律依据。
四、裁判要点
1.民事诉讼中仅提交证据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该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三方代为付款抗辩无法成立;
2.法人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签订工程合同,可判令分支机构先行承担付款义务,财产不足部分由设立法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工程验收通电节点、最终结算节点时间不一致,可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分段计算逾期工程款利息。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