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7 年 12 月,原告甲与被告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约定甲承包村内闲置小学院落,地块面积 4752 平方米,合同总价款 12.6 万元,包含土地租金 35000 元、院内建筑物 75000 元、地上树木 16000 元,租赁期限长达 70 年,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78 年 1 月 1 日。合同签订当日,甲足额向村委会付清全部款项。后续双方就合同效力产生纠纷,村委会先行起诉,法院认定案涉合同实际属于租赁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年,超出部分无效,一、二审判决均确认 2028 年 1 月 1 日至 2078 年 1 月 1 日共计 50 年的租赁约定无效。生效裁判作出后,甲多次向村委会协商退还 50 年对应的租金款项,但村委会仅同意退还部分租金,拒绝返还树木款项、承担赔偿责任,协商无果后甲委托周晓华、栗**律师提起本次诉讼。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全部合同、付款收据、两级法院生效判决书作为核心证据,制定完整诉讼方案,向法院提出三项诉求:1、判令村委会返还合同无效区间对应的租金 78571.42 元,并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返还树木对价 30000 元;3、赔偿己方经济损失 50000 元,案件诉讼费用由村委会承担。庭审中村委会辩称,树木款项已一并转让给甲,树木处置权归甲,无需退款;合同超长年限双方均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损失,仅认可退还超额租金。周晓华、栗**律师围绕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租金计算标准充分举证说理,明确案涉 50 年无效区间对应的租金核算依据,同时对树木价款、损失赔偿两项主张完整陈述举证思路。
二、判决结果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甲租金 78571.42 元;
驳回原告甲主张返还树木款、赔偿经济损失的全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36 元,由甲承担 886 元,某村委会承担 850 元。法院同时释明,若村委会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双方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