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6) 豫 1727 民初*** 号,被告牛某委托代理律师: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周晓华、栗**律师
一、基本案情
徐某、魏某系祖孙二人孙女的祖父母,牛某是孩子亲生母亲。二原告向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主张儿媳牛某长期外出务工,拒不承担女儿抚养开支,多年来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全部由老两口垫付,据此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牛某珠支付 2022 年 8 月 4 日至 2026 年 4 月 28 日期间垫付抚养费共计 129000 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立案后,牛某珠委托周晓华、栗**两位律师出庭应诉。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全部案件事实与举证要点,确定核心抗辩思路。庭审中,律师针对原告的主张逐一反驳,重点提交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牛某珠自 2021 年起,持续定期向女儿给付生活开销,一直在履行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并不存在拒付抚养费的情形。
同时,律师向法庭说明关键事实:此前徐某合曾主动作出书面声明,自愿全额承担孙女日常生活、学习所有花费,该承诺系徐某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作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二原告如今反悔,反过来向孩子母亲索要此前垫付的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原告所称牛某珠常年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说法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庭审全程,代理律师完整举证、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完整支撑被告全部抗辩观点。
二、判决结果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采纳周晓华、栗**律师全部抗辩意见,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徐某、魏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徐某、魏某自行负担。
判决载明,原告若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晓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