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尚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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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债权人成功追加现股东、原股东承担责任

发布者:赵尚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3人看过 举报

2026-08-25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当事人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取得生效胜诉判决,但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多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阶段裁定驳回追加申请。为维护合法债权,当事人委托我方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认缴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以及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方梳理全部裁判文书、执行材料,调取完整的工商变更档案,厘清公司多轮股权流转脉络,固定全部股东认缴未实缴、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的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股东享有认缴期限利益、股权已转让无需担责、公司尚有对外债权的抗辩,我方结合终本裁定,论证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新《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以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现股东及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均应当承担责任,完整搭建事实与法律证据链。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追加全部五名主体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现股东在认缴总额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几名原股权受让及转让主体,分别在对应认缴额度内,对现股东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有效破解当事人执行不能的困境。

律师心得

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当公司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出资加速到期。债务发生后,股东在未实缴情况下转让股权,不能以此规避出资义务。面对终本困境,债权人不要轻易放弃权利,应当充分调取工商档案,用好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路径,依法追究相关股东责任,实现债权救济。

赵尚进律师,法学、管理学双学士,有证券、基金、银行等从业资格,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国信证券任职,熟悉金融机构业务。201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
北京乾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1440320********58 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