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与另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将持有的目标公司30%股权作价180万元转让,转让款分三期支付。协议签署后,我方当事人如约完成全部股权及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取得全部股权,成为目标公司全资股东。但受让方分文未付,第一期款项到期后,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鉴于受让方明显缺乏履约诚意,我方当事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损失。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档案等证据材料。本案难点在于,股权转让不适用普通分期付款买卖的加速到期规则,剩余两期款项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庭审中,对方抗辩仅同意支付已到期部分,以公司亏损、无支付能力为由拒绝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代理律师围绕《民法典》预期违约规定展开论证,指出受让方长期逾期不付款,庭审自认无支付能力,也无法给出明确付款方案,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后续付款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全部转让款应当加速到期。同时就两部分款项利息起算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受让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180万元;按照不同起算时间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大部分由对方承担。既支持全部本金诉求,也合理保护我方当事人资金占用损失。
律师心得
股权分期转让纠纷中,不能直接套用普通买卖合同加速到期条款。若受让方逾期拒不付款,又明确缺乏履约能力,可依据预期违约制度主张未到期款项提前到期。股权出让方应妥善留存转让协议、工商变更、催款沟通记录,出现违约及时维权,降低回款风险。
赵尚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