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伦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1日 18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C到庭参加诉讼。在成都买卖合同律师龙伦的帮助下,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A货款1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A负担110元,被告B负担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