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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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伦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

发布者:龙伦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6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被告xx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xx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五、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作出判决,故减半收取计320元,由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熠


龙伦律师,中共党员,具有法学和会计学背景,拥有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双重学历。龙伦律师系成都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