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伦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6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梅,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诉被告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医院)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被告xx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xx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xxxx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五、驳回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作出判决,故减半收取计320元,由成都恒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