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伦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5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xxxx。
被告xx,男,汉族,1992年1月3日出生,xx。
原告xx与被告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伦,被告x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2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8万元,利息9850元(以欠款5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以3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9日,被告xx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8万元,同时承诺2015年4月归还5万元,余款3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但经催收被告xx至今未付。被告xx与xx系夫妻关系,2人于201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xx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6元,减半收取1023元,由被告x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