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伦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21日 2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与xx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朋友关系。2014年以来,被告xx因缺钱多次找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累计出借260000元,2015年11月,xx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40000元/年,还款方式为每月至少还款6000元,四年之内本息全部还清,如有违约按本息10%支付违约金。出具《借条》时被告xx支付一年期利息40000元,落款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被告xx未按照还款方式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均遭到拒绝。被告xx系被告xx的妻子,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x应当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违约金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23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3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4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
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违约金17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