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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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买房归个人,丈夫婚前买房却是共有?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6次举报


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曾经判决过一件离婚析产案件,妻子婚后买被判决属于个人财产,而丈夫婚前买的房子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为何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案件的两个当事人,2005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8月,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0月,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之后 ,丈夫又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妻子名下位于北京通州的房产。妻子表示同意离婚,但称位于北京通州的房产是她用出售婚前房产获得的房款在婚后购买的,是她个人的财产,不能分割。同时还称,在丈夫名下位于山东德州的一套90平米的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款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法院调查发现,妻子在北京通州曾经有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是2001年两人还没结婚时购买的。2009年10月,两人第一次离婚后尚未复婚前,妻子6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两人复婚后,妻子用这65万元购买了现在通州房产,目前这套房产登记于妻子名下。丈夫认为,这是婚后购买的,虽然使用了妻子婚前的财产但应属于夫妻共有。妻子则认为,这套房产是她婚前财产,归她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两人在这套房产如何分割上的分歧很大。

但是办案法官认为: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涉诉通州房屋妻子用出售婚前房屋的房款在婚后购买,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在此次诉讼中,法院判决妻子婚后买的位于北京通州的房产属妻子个人所有。

关于山东德州的房产,法庭调查发现,2009年10月,在两人复婚前,丈夫在山东德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20万元,首付6万余元。妻子举证称房产的购买合同虽然签订于两人离婚之时,但首付款是在两人复婚后支付的,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山东德州房产的首付款是在两人复婚后支付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山东德州的房产归丈夫所有,丈夫给付妻子房屋折价款11.8万元。


李强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州市优秀党员律师,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部执行委员,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