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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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律师建议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刑事案件浏览:31次举报


XX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嫌疑人李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李某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经依法会见、了解案情,就李某是否应予批准逮捕,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李某的陈述,无法确定受害人的轻伤结果和李某具有因果关系,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有犯罪事实,本案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据李某的陈述,XX县公安局基于同一事实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曾于2020年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过李某,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公安机关在事发后两个月左右,又重新补充了一份伤情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受害人左侧太阳穴位置新增一处轻伤,疑是拳头殴打所致。

辩护人认为,在暂不考虑李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审查李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主要审查的内容应当是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伤情”和李某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针对重新鉴定的轻伤结果,辩护人认为:

实体上,因辩护人暂无法查看现场监控,故我们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现场视频时着重查看:其他参与人员是否有挥拳殴打行为、具体是谁殴打过受害人、受害人面部伤情首次出现在视频中的时间点、以及该时间点李某处于何种状态、李某是否有殴打行为等。根据李某的陈述,李某在事发中、后期是处于被殴打且无意识的状态。若无法确定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伤情”和李某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在人民检察院针对其他伤情对李某已经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程序上,《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另外,本案所涉伤情均为面部,并不属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等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特殊情况,故公安机关的伤情鉴定报告至迟应当在案发后8日内作出,辩护人认为案发后两个月重新鉴定的鉴定报告,违反法定的鉴定时效,不但否定了第一次合法鉴定的鉴定结果,更无法排除所鉴伤情为受害人事发后因其他原因所导致。

综上所述,若仅根据目前证据、且公安机关无法补充其他直接证据情况下,后期审查起诉时,对李某进行定罪量刑势必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故为了避免逮捕后不适当的羁押,结合“少捕慎捕”原则,辩护人建议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本案非抢劫、诈骗等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暴力性案件,李某因阻拦殴打而涉案,结合案发时李某被殴打的画面、案发后李某的伤情及状态,其并无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恶意,故,对李某无逮捕的必要性。

据李某陈述,本案案发的主要导火索,系因陈某(嫌疑人李某同事)酒后踹开受害人包房的房门。从生活常理上讲,在门被踹开后,包房内的受害人一方首先应该是把怒火迁怒于踹门的陈某,在此之后,受害人一方追打对象应当主要也是踹门的陈某,陈某是否有还击、击于何处、用何物还击,辩护人不得而知,请人民检察院对查看监控视频时着重审查。在此期间,嫌疑人李某一直都是劝阻拉拢陈某、向包房内的人道歉等动作。之后,因受害人一方在KTV大厅殴打陈某,李某进行阻拦方才参与其中,且带有自卫性质,李某也被受害人一方殴打的面目全非,从事发经过看,李某并无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恶意。

辩护人作为几个孩子父亲,每当看到李某家属发来的李某4个孩子的照片,内心总是会产生一种同病相怜的同情心。据李某陈述,陈某因在卫生间和案外人发生口角被殴打,后在陈某一方找到施暴案外人时,案外人也进行了道歉,之后陈诚依然“气不过”,又返回后挨个房间踹门,最终引发本案。陈诚“气不过”的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行为,李某善意阻拦,最终却是后者承担了所有,每想到这里,以及李某的4个未成年孩子,辩护人内心都是五味杂陈。

另外,据辩护人了解,李某老家位于河北农村,家境贫寒,其家属主要是在家中照看4个未成年孩子,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整个家庭的生活来源仅靠李某一人在外务工,现因李某被刑事拘留,家庭运转着实步入困境,辩护人恳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酌情考虑以上几点法外因素,并结合李某并非藐视法律、恶意参与的基本事实,对李某不予批准逮捕。

三、据李某陈述,李某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并非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其仅仅是因为外出工作,但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履行请示批准程序,按照相关规定,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不属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故辩护人建议,可以对其采取没收保证金、具结悔过或治安处罚。若人民检察院能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李某家属愿意增加保证金,增加担保人,且李某本人也承诺保证会随传随到,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重视并采信。


李强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州市优秀党员律师,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部执行委员,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