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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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抗辩之专利权用尽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7次举报


何谓专利权用尽?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比如:

A公司在中国和日本分别获得“永动机”专利,A公司在日本的分公司生产的“永动机”便宜,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在日本购买A公司的分公司生产的“永动机”,进口至中国。

本案中,A公司就该“永动机”在日本是依照日本专利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在中国是依照中国专利法律获得的专利权,这两个专利权分别受到中国和日本法律的保护;A公司的分公司在日本制造并出售该“永动机”,就其销售的“永动机”而言,专利权中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权在日本被用尽;B公司购买A公司在日本制造的永动机并进口至中国,是否侵犯A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国际上有争议,比如,美国就认为侵权,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侵犯A公司在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原因就是A公司合法产品上的专利权在中国用尽了。


李强律师,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郑州市优秀党员律师,中原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刑事部执行委员,郑州市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0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