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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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女工工伤十级,为何拿不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作者:陈金兵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次举报
2026-07-02

【裁判要旨】

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不因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免除。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仍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补助金系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工伤劳动者再就业障碍的补偿。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再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人单位未指派专人护理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

【基本案情】

刘某,女, 2023年7月5日,54岁的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21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23年8月27日,刘某在工作过程中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膝关节软组织损伤、髌骨半脱位、腕关节损伤、左侧桡骨茎突骨折、尺骨茎突骨折。刘某打卡工作至2023年10月9日。

2024年7月26日,长春市二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5月20日,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刘某就工伤待遇向某公司主张权利未果,遂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上诉人(刘某)观点

刘某主张某公司应支付以下款项:

1.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刘某主张依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其桡骨茎突骨折、尺骨茎突骨折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56302.6元。刘某认为,一审法院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不予保护是错误的。刘某称其于2024年9月2日“没有上诉”,故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最早应在2024年9月2日,而非一审认定的2023年10月4日。

2.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刘某主张其参加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支付5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7550元。刘某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4. 关于其他费用

刘某还主张交通费88元、营养费6个月18000元、护理费6个月56302.6元,认为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错误,请求二审依法保护。

被上诉人(某公司)观点

某公司辩称: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某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包括:

1.关于停工留薪期

某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3年10月4日解除,此后不存在支付工资的义务。

2.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某公司认为刘某发生工伤时已年满54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

【争议焦点】

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期限:刘某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9天(一审认定)还是3个月(二审认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是否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刘某发生工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有权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护理费应按实际天数计算还是按停工留薪期整月计算?

【判决说理】

一、关于停工留薪期——二审予以改判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刘某就医情况、伤残等级、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等因素,认定停工留薪期为39天(2023年8月27日至2023年10月4日)。

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认定,理由如下:

“另案虽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自2023年7月5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止,但是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同于普通工资,是一种对职工因工受伤造成损害的保障,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义务不因劳动关系是否存续而免除。”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具体天数,二审法院依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进行认定。刘某骨折部位为左侧桡骨茎突骨折、尺骨茎突骨折,属于桡骨、尺骨下端骨折,对应的停工留薪期应为3个月,即自2023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关于停工留薪期月工资标准,参照刘某工伤前工资水平,认定为每月2080元。扣除某公司已支付的10月份工资183元,某公司还应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769元。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

这是本案最具争议的焦点。一审法院认为: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工伤发生后对劳动者再就业造成伤害的对价,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符合再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不宜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认定,并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说理:

第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制度功能。该补助金是补偿因工受伤职工再就业的障碍,用以弥补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工伤不能及时重新进入劳动市场的保险。其制度设计以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需要就业为前提。

第二,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刘某出生于1969年2月11日,2023年8月27日发生工伤时已年满54周岁,超过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关于刘某主张的延迟退休政策,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于2025年1月1日施行,在2025年1月1日时刘某已经年满55周岁,对于延迟退休的政策不适用于刘某。”

因此,刘某不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条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护理费——二审予以调整

二审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依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某公司未派人对刘某进行护理,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2022年吉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864元,护理费计算为:19966元(79864元÷12个月×3个月),相较一审判决的11933.70元有所提高。

陈金兵律师工作经历丰富,曾任部队团职军官,转业后在大型企业任过管理岗位职务,后从事律师专业。长期军旅生活培育了忠于职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
甘肃崇平律师事务所
1620120********53 工伤赔偿、人身损害、债权债务、行政诉讼、婚姻家庭